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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旅店内摔伤 旅行社也要赔偿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   2014-10-10 16:01:00

关键词: 彭某玉 游客 旅行社赔偿 旅行社安排 旅店

  法院判酒店赔7万 旅行社有清偿责任

  六旬老人彭某玉和女儿一家到桂林旅游,合同约定的三星级酒店,入住时变成了私人小旅馆,卫生间干湿不分、防滑垫不防滑,彭某玉在使用时滑倒致严重骨折。旅行社认为,合同中已提示“长者洗澡时注意防滑”,已尽到义务不需担责。法院审理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判酒店承担6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旅行社对这一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彭某玉作为成年人,没有注意防范事故发生,需承担40%责任。

  64岁的彭某玉与女儿参加了甲旅行社的桂林双卧五天大漓江两晚五日特惠旅游,抵达桂林后由乙旅行社接团。

  按照合同约定,当晚入住桂林金地大酒店(或同级),旅行社声称入住的是三星级或同级酒店。

  彭某玉诉称,乙旅行社把旅客带到桂林市郊区临桂县住入了一家叫今日城酒店的私人小旅馆,该酒店天花板松动有掉落危险,床单破烂,提供的拖鞋非防滑,卫生间地板使用抛光砖,洗澡间与卫生间干湿不分,防滑垫不防滑,致使其在卫生间门口滑倒骨折住院,被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导致蒙受了将近20万经济损失。彭某玉希望甲和乙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163262元。

  甲旅行社辩称,首先彭某玉受伤是在酒店住宿期间发生的,酒店的选择不是甲旅行社安排的,与甲旅行社没有直接关系。其次,在合同行程单中,写有“温馨提示”,提醒在酒店洗澡时注意防滑。而且,意外发生后,甲旅行社为彭某玉垫付30000元医疗费用,已经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

  而乙旅行社辩称,彭某玉与乙旅行社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彭某玉没有权利要求乙旅行社对所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旅游经营者对游客 人身安全有保障义务

  越秀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和乙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今日城酒店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均应对旅游者即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从临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二塘工商所专项工作检查记录》及原告提供的照片可见,今日城酒店的805房间的设施确有缺漏及设计上的瑕疵,因卫生间的使用容易造成地面湿滑,上述卫生间的缺陷会增大住客滑倒的风险,彭某玉在此环境下摔倒受伤,卫生间的缺陷是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彭某玉作为一个成年人且年事已高,理应知晓卫生间的环境状况而加以注意,防范事故的发生。因此,综合实际情况,越秀法院酌定彭某玉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今日城酒店承担6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甲、乙旅行社对这一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记者魏丽娜 实习生肖艳娇 通讯员杨婷)

初审编辑:祝新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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