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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客隆超市卖过期茶叶 被行政处罚5000元

来源:信网   作者:   2016-07-12 15:57:00

关键词: 聚客隆超市;过期;茶叶;处罚

  近日,市民孙先生在平度马戈庄镇聚客隆购物中心购买了两袋绿茶王,价值76元。回家食用时却发现该茶叶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8日,而保质期仅18个月,“已经过保了10个月了!”对此,信网从平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茶叶的交易过程,但因商家在第一时间予以退赔解决,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决定对商家减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16年2月15日,孙先生在平度马戈庄镇聚客隆购物中心购买了两袋由青岛市崂山区满园春茶厂生产的袋装200g的绿茶王,价值76元。他回家冲泡时,发现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8日,但保质期却为18个月。“这个茶叶在2015年4月就已经过期了,但我今年2月买的,这茶叶都过保质期10个月了,超市还拿出来卖给消费者,要是喝出问题怎么办?”

  孙先生认为,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商家是禁止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商家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此,平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执法人员曾到店检查,但该茶叶已销售一空。“随后,我们让举报人邮寄了他所购买的茶叶和销售小票复印件,并再次到店核实,发现确实为该超市所售。”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十)项,该商家违反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鉴于商家在事件发生后积极联系消费者,并希望第一时间予以退赔解决,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第9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第13条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之规定。最后我们决定给予商家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孙先生告诉信网,虽然商家被处罚了5000元,但商家一直未联系他解释并赔偿。“现在茶叶还在家里,并且我认为5000元的罚款太轻了,之后我将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信网将继续关注。

  信媒体记者 顾青青

http://www.qdxin.cn/xin/2016/78011.html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李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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