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妆品无“药妆”之说
来源:京华时报 2014-11-25 17:15:00
原标题:化妆品特殊功效不可信 食药监局拟出台新管理规定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化妆品宣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还增加了针对时下相当热门的网络销售的监管内容。
不得宣传化妆品的药效功能
带有“药妆”字眼的产品在化妆品市场颇受青睐。与普通化妆品相比,药妆因带有“药”字而给消费者一种针对性强、效果显著的感觉,在销售上具有优势。
记者用关键词“药妆”在淘宝网检索,查找到的商品多达9.85万,一款号称有排毒功能的修复霜销量达1970件,并号称是处方类的化妆品。资深化妆品专家晁龙表示,市场上化妆品标识“药妆”对消费者有严重误导。我国目前对药妆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药妆”的批准文号。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了禁止标注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等。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网络售假平台担责
有机构预测,到2015年化妆品网购交易规模将超1200亿元。不过,电商平台上假货泛滥,也令不少消费者头痛。《意见稿》明确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也是一大亮点。
根据《意见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发现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方赔偿。
晁龙表示,这也提醒消费者,网购到假冒化妆品后不必自吞苦果,要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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