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健康 > 健康新闻

“自制膏药”是假药 法律不认“祖传秘方”

来源:光明网   作者:   2014-09-04 08:04:00

关键词: 祖传秘方;假药;药丸;假药罪;销售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用祖传秘方生产膏药、药丸,销售时被查获。日前,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贺某立案侦查。

  现年53岁的贺某家住平舆县庙湾乡庙湾村,家里祖传用红花、当归、川草乌等48味中草药制作膏药、药丸,主要治疗风湿性关节炎、骨质增生、肩周炎、腰间盘突出等疾病。

  今年4月,贺某从平舆县老家来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销售膏药、药丸。5月8日,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执法人员在鹤壁集镇鹤山街中段执法巡查时,发现贺某正在销售膏药、药丸,经询问,贺某销售的膏药、药丸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已在该地销售20多天,每贴膏药收费20元至30元不等,销售金额约2000元。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已配置好的膏药135贴,正在配置的糊状膏药一碗,已配置好的大药丸63粒、小药丸144包。

  7月10日,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该案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通过审查行政执法卷宗,该院认为贺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制售药品,违反了特定的程序性规定,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当日,该院向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下达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案件移送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依法审查。同日,该案被移送公安分局处理。

  贺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为何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鹤山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秦海霞解释说,按照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将原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其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均按假药论处。

初审编辑:郭亮华
责任编辑:王永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