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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暂不实行商贷转公贷 公积金压力大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陈璐   2014-06-27 14:34:00

关键词: 资金流动性;公积金中心;资金压力;资金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民生在线,围绕“坚持问题导向,力促服务提升”为主题和网民进行在线交流。据王春芳介绍,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中贷款最高限额、首付比例等暂不调整,但贷款发放周期有望缩短。对于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未还完的夫妻,二套房将不能再贷款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满5年,首付比例不低于60%,方可二次申请贷款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最高可贷36万除经适房外最低首付30%

   目前我市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1万元。贷款额度的计算是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还贷能力、购房金额、贷款年限、购房类型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的。

   王春芳表示,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按照职工及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执行差别化贷款政策。根据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并从贷款资金风险防范角度考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统一确定为不低于30%,对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符合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

   首次贷款结清满5年方可二次申贷

   有网友问夫妻名下已经有一套用公积金还款的房子了,还款人是男方,如果再买一套女方还能使用公积金吗?王春芳解答,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夫妻双方构成的家庭为单位,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贷款须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政策规定办理,即首次贷款结清满5年,首付比例不低于6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王春芳还提醒,对于买房贷款公积金的业主,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应由借款人本人到贷款所在管理处办理贷款结清及房屋撤押相关手续。

   “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有详规

   王春芳还就何为可提取公积金的“自住住房”做了详细解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买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房屋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如果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但考虑到职工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仅以房屋产权证作为提取材料不利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提取需求,故针对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职工也可以凭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凭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申请提取,但只凭购房合同是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暂不具备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商贷什么时候可以转公积金贷款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对此,王春芳回复说:“我市能否开展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主要取决于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首先要保证职工提取公积金需要,其次是职工贷款资金的需求,保持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率水平至关重要。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部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我中心在加大放贷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贷款作用的同时,还要保持适度的资金流动性,以满足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需求。近年来,受‘国五条’政策调整预期、刚需和改善型置业集中入市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市住房成交量急剧增长,由此导致公积金贷款和购房提取金额大幅度攀升,资金压力加大,现阶段公积金中心已采取资金按计划调配、贷款发放轮候等措施,以缓解资金压力。在此情况下,目前不具备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条件。”

   贷款发放周期有望缩短至4个月以内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都希望贷款可以早日发放,因为只有贷款发放后才有可能拿到新房钥匙。针对贷款发放时间问题,王春芳回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若提交的申贷材料齐全,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之后是签订合同、合同各方盖章、抵押登记报卷环节;办妥抵押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执抵押登记权证后,进入贷款资金按计划发放环节。目前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贷款抵押权证制证时间至贷款资金发放的周期,一般情况下大约在四个月左右。我中心将根据资金归集、使用的实际情况,推进贷款资金的发放。目前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资金紧张问题正逐步得以缓解,贷款发放周期将会缩短。”

   目前尚未强制为农民工缴纳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城镇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界定,住建部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即农业户口)由于政策依据不明,目前尚未纳入强制推行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王春芳表示:“我中心通过定期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应建未建的单位,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催建催缴,依法督促单位及时办理缴存。但对于单位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只是未为部分职工缴存或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情形,因查处时需收集有效的证据,为更好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认单位的违法事实,还需职工办理实名投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若由于工作的顾虑,暂时不方便实名投诉,建议职工保存好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以便日后维权时使用。”

   若需要维权,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反映:1.请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客服热线12329进行反映;2.请携带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办理现场投诉。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立案查处,依法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办理公积金转移、提取等离不开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为便于管理,防范风险,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青岛市采取的是自办加委托银行的管理模式,而非全部委托银行办理。因此,受业务网点设立的限制,职工个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手续,如调入、调出、封存、启封、支取、开户、销户、基数和比例调整、对账等都由单位统一办理。王春芳说:“采取这一模式的另一方面原因是,我中心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也是绝大多数缴存单位职工的工作时间,职工请假办理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在多数单位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依照目前青岛市办理同城转移的业务流程,职工应将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编号和单位名称提供给原单位,由原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手续。原单位经办人持填妥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到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属管理处办理即可。若原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可由职工本人持调入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确认书》、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及调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印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向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移手续。职工本人需到管理处受理柜台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

   单位在为退休人员办理相关退休手续时,应同时办理退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假如单位因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已无法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同时职工又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王春芳表示:“目前,我中心已与工商部门联网,在能取得工商部门提供的单位注销信息的情况下,无需职工再提供工商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保障房预售公告计划7月中旬发布

   昨日,市住房保障中心徐志勇总工程师做客房地资源网“在线访谈”栏目时表示,今年我市共计划筹建各类保障性住房15000套,现在整体开工建设达到97.3%;今年青岛计划配租配售各类保障性住房不少于8000套,力争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目前,住保中心正对在建保障房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根据工作安排,计划于7月中旬发布预销售公告。

   公告中将对拟销售项目的位置、房源数量、价格以及登记时间和登记方式做详细说明,同时在住房保障网公布各分数区间申请家庭数。在开始申请登记之后,将及时公布各项目登记人数。

   眼看着今年第一批保障房申购在即,不少已经提交申请但还没有拿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人心急如焚。对此,徐志勇表示,目前,我市的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区、市“三级审核、二次公示”模式进行,资格审核期为75个工作日。

   据徐志勇介绍,自2011年4月1日起我市市区(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以及配租配售实行统一管理。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取得《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可参加市区范围内所有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购。

   有网友问青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政策什么时候出台,徐志勇回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目前我市正在研究制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轨政策,拟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同时将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机制。相关政策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另外,根据《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人才公寓主要面向符合“青岛英才211计划”中确定的引进人才或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来青投资创业人员,且其在青岛市内无住房。人才公寓分为产权型人才公寓和租赁型人才公寓。产权型人才公寓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根据职责分工,由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人才公寓分配工作。各区(市)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由各区(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辖区内人才公寓项目工程进展、供应对象等情况,统一组织实施。详细情况建议咨询单位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陈璐)

初审编辑:祝新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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