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 获得更大自由度
来源:青岛晚报 2014-05-23 09:46:00
财政部昨日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今年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此举被视为我国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探索市场化发债的重要举措。
从2011年四季度开始,财政部曾允许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试点自行发债,去年又将试点范围扩至江苏和山东。那么,新推出的自发自还试点与此前的自行发债试点有何不同?对此,财政部在其最新发布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中明确,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也就是说,新办法更强调了地方自行还债。
对于试点发债的额度,办法明确试点地区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 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此外,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与以往试点相比,办法更强调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并提出要按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试点地区信息披露、承销、招标等方面管理,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并强调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要求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
新闻延伸
青岛获得更大自由度
记者就《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发布采访了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青岛与深圳是此次十个试点城市中的两个计划单列市,“此次试点城市选择主要考量的是地方经济发展与财政运行状况,是对地方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考虑后的结果。 ”
此次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意味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启航,标志其市场化融资迈出关键一步,今后以地方债为主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将逐步确立。 “从文件来看,现在只是试点,额度、结构都是财政部控制的,但相比之前发、还环节全部由财政部参与、制定,已经有了相对的自由。 ”
据分析,以往地方债的发行主要有两种方式,财政部代发地方债或部分试点省市自行组织发债,债券实际上都隐含了国家信用。 “此次试点最大的特点就是地方债券的发行要逐步按照市场化规则来办事。”该负责人表示,从《试点办法》原文来看,“市场化”主要体现在发债方式的变化,包括承销规则、招标规则的确定等,如《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试点地区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另外,为了保证“市场化”的运行,办法还规定试点地区应建立本地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地方债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昨天下午,市财政局局长周安在“民生在线”网谈时表示:“我市今年实行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具体规模需财政部批准,债券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具体的发债规模与发债时间还未确定。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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