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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治乱细则出台 禁贴牌生产境外配方奶粉

来源:新京报   作者:   2013-12-04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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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昨天,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该公告被视为对中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治“乱”细则,国内现有约8800个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将展开“淘汰赛”。

  禁用牛羊以外动物乳生产婴幼儿乳粉

  《公告》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为其他品牌持有人或代理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冒用他人品牌和包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相同原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国家食药总局摸底显示,我国现有约8800个婴幼儿乳粉品牌,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却远没有8800种之多。这意味着,新规出台后,那些没有生产条件、没有核心工艺,通过委托其他单位贴牌、分装生产的杂牌婴幼儿乳粉,将退出市场。

  不得改变进口婴幼儿乳粉包装形式

  《公告》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公告》明确,违反公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

  ■ 追访

  北京难见贴牌代加工奶粉

  昨天,记者在北京顺天府、华堂、乐友、丽家宝贝等商超的奶粉货架上看到,在售的数十种婴幼儿奶粉,都是畅销的主流品牌。查询这些奶粉的外包装,都标着与其自己品牌对应的厂名厂址、奶源地等信息,并没有发现有贴牌奶粉。“一般来说,从外包装上是看不出奶粉到底是不是贴牌或者委托生产的”,超市销售人员称。

  多家超市和母婴专卖店人士表示,得知贴牌奶粉禁止令发布后,超市正在着手重新对奶粉品牌进行审核资质,给各个品牌厂家打电话发函,排查贴牌奶粉,一旦发现会采取措施,目前暂时并没有发现贴牌奶粉,多是主流品牌。“我们也会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新动向,今后引进奶粉,会重点查看它到底是不是存在贴牌、委托加工等行为”。

  ■ 相关规定

  乳品安全

  乳粉质量将引入第三方评价

  评价结果应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公布

  曾让中国公众失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状况,将引入食品安全专业社会机构的第三方评审。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明确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其产品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评价报告包含生产工艺、原料来源等内容

  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巡视员毕玉安指出,第三方食品安全评价机构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报告,将包括诸多具体事项,比如婴幼儿乳粉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料从哪里进购,又如何投料生产。

  毕玉安指出,“如果未来有企业能做到邀请第三方机构一年一审评,每年公布一次,公众就会对某个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情况保持一个持续的,有据可依的客观、理性关注,也会令企业自律”。

  公布虚假安全状况报告将受罚

  但是,企业聘请的第三方食品安全评价机构,是否有可能和企业“利益勾连”,向社会公布虚假的乳粉质量安全状况报告?

  毕玉安说,《规定》详细列出了14条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属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定期现场督察,并对乳粉安全状况,进行抽检和风险评估。

  而第三方食品安全评价机构,如同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如果出具虚假报告被发现,将与弄虚作假的乳粉生产企业,遭受连带责任惩罚,面临关门、甚至被追究刑责风险。

  行业协会不能成为第三方评价机构

  一直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过于强调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力量很弱。毕玉安坦言,“目前我国尚未有完全意义上的第三方食品安全评价机构”;下一步将另行制定食品安全专业社会机构的管理办法,引导一些食品安全的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发展为食品安全专业评价机构。

  同时,毕玉安明确,承担第三方评价职能的食品安全专业适合机构,不可能是食品行业协会、商会,“因为,他们代表的还是企业利益,不是第三方。”

  问题处理

  乳粉出问题 企业应先行赔偿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检验、销售等记录至少保存2年

  市场上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无论是生产环节或其他环节的事故,生产企业都应先行赔偿消费者,并做好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记录。

  国家食药总局昨天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认真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偿责任,做好消费者投诉的处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规定》还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产品可追溯制度和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应当妥善保管所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原辅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此外,对于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召回。《规定》还要求,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须建立制度,及时记录对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自主召回,或是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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