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楼市,我省出台五大新政
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作者:崔荣杰 2010-06-19 11:08:00
费三元
经过前期缜密调研和相关各部门的会签,被称为山东省“房地产新政”的相关政策6月18日正式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供给、保障房建设、市场监管、组织领导和引导合理消费五个大方面对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我省出台的政策,严格执行了前期国家出台的在供给、信贷、监管、保障房等方面的政策,同时又结合山东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内容,并在许多方面进行了细化。
关键词1 增加供给
组织建设限价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
平抑房价,增加供给是主要的应对措施,在此方面,我省也是“出招”颇多。
在住房规划方面,要求各地要深入分析当地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供应能力,科学确定住房供应规模和比例,尽快组织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规划要求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把各类房源落实到建设项目上,落实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落实到具体地块。
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售的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满足不同收入居民的合理居住需求。
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收入比偏高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要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块,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定向供应本地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家庭。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建设标准、对外销售和供应对象的条件由当地政府制定。限价商品住房也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关键词2 加大保障
2010年内要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试点
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要,我省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通过新建、改建、政府购置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2010-2012年解决23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尽快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并轨,3年新增保障性住房6万户(每年不少于2万户),其中新建、筹集廉租住房3万套,不断提高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保障中所占比重;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5万户。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3年竣工12万套,每年不少于4万套。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设区城市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县(市),2010年内要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试点。根据供应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既可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要引导鼓励大中型企业、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在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退出等机制。
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促进作用。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并逐步上调至不高于12%。搞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定向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关键词3 问责制度
稳定房价工作不力要追究责任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新的政策对各地各部门稳定房地产市场提出了“硬要求”,以制度保障政策执行。我省指出,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另外,我省还将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增加市场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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