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瞒报三年的矿难是天灾,更是人祸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4-09-16 16:32:00
近日,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称,河南鲁山县发生的一起矿难事故受到了处理,依法对8名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令人惊讶的是,这起矿难距今已经3年。通报这一事件时,相关人士称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常言道“纸包不住火”。但报道中的这把“火”足足包了三年之久。是谁在只手遮天?该谁为人祸负责?
回顾事件,鲁山这起矿难发生于2009年12月22日11时许,造成24人死亡。但在矿方、煤炭主管机关的“内部人”参与下,隐瞒了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难道真是应验了网络间流行语“矿主瞒报,因‘心比煤还黑’,为了挣钱不要命。官员瞒报,大多是因为贪污受贿,担心头顶乌纱和仕途”。其实早在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上就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已是重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事件能够一瞒就是三年,足以见证部分地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对“能力”之强,同时也显现出我们监督部门的整体缺位,这不但是天灾,更是“人祸”。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事件经过知情人举报,于2014年启动调查程序,进行了彻查,还原真相,相关人员得到绳之以法。其实这也验证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所言:“一些基层干部只知道争权、争位,看到问题和没有看到一样,听到反映和没有听到一样”。很多监督人员的监督麻木、疲软、推诿。其实就是那句话糟理端的语言“负责任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热,不负责任的人能把热板凳坐冷”。的确,正义,也许会迟来,但从来不曾缺席。对失职、渎职的追责,可以迟到,但早晚也会来。
反观这起事件,要达到瞒报三年“着实不易”。因为既要对矿上知情人、遇难者家属、当地主管部门、稽查监督机构等诸多关键人物的“集体封口”;还要“打点”监管官员以及医院、殡葬等行业人士;更要应对闻讯赶来的媒体记者。种种“关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了“纰漏”,都将真相败露,导致隐瞒的内情水落石出。暂且不论各级包庇、瞒报,是否真就是为了自己的“政治生命”;为了地方GDP;为了掩饰背后腐败等。但是无论何种理由,无疑,一个地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地方监管部门脱不了干系,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这样的瞒报,不仅是对生命的极端漠视,更是对党纪国法的公然蔑视,与“以人为本,执政为公”的执政理念格格不入。这种瞒天过海的“荒诞剧”,势必大大降低国家监管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最后,对瞒报事故行为必须严惩,是无可厚非。就如查办此案的最高检官员所言:“对于类似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但怕的是“以攻为守”推卸责任“勾肩搭背”者。因此要遏制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于执法人员而言,要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刻刻悬在头顶,时刻提醒着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对于纪检监察部门而言,要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对监管中初露端倪的事实严惩不贷;更要让妄图连同勾结、纵容、失职者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惨重代价,这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缓报、迟报、瞒报事件,不至于像鲁山矿难瞒报三年,欺上瞒下、欺人欺天尴尬事件再次发生。
http://cpc.people.com.cn/pinglun/n/2014/0915/c241220-25664337.html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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