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了结的法律价值
来源:大众网 2014-08-12 15:32:00
作者:范军
据央广网报道去年4月,安徽省宣城市女孩江亚萍在报考南京市人社局时,只因不是南京户籍而被拒之门外。经过长达15个月的诉讼,江亚萍在昨天下午拿到了1.1万元的赔偿款,这也为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8月8日京华时报)
户籍限制在我国一直是公民就业、就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种带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作法严重影响了就业、就学公平,公民在遭受此类不公平待遇时,由于无法可依,也就投诉无门。此次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的了解,明显就具有了极高的法律价值。
一是为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鲜活的案例。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户籍限制显然与社会公平精神相违背,势必从制度中剔除。但目前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就业户籍歧视,只是在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则明确提到,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此次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的了结,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户籍就业歧视并没有划上圆满的句号,并不意味着户籍歧视从此消迹遁形。法院的调解不能长期取代依法判决,诸如此类的对人格权侵权的案例必须用刚性制度做护盾。所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将户籍歧视列入对公民权利侵害行为,方为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应然举措。
二是为公民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了生动的示范。正如此案代理律师许英所说,它的案由是一般人格权侵权,有了这个案例做参考,就可以产生“示范效应”,以后遇到户籍就业歧视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不仅对那些滥用户籍限制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倒逼用人单位在招考、招聘时谨慎设置户籍歧视条款或不敢设置户籍歧视条款,为有效封堵“萝卜招聘”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同时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提高了公民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
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这样才能真正彰显法律为民的本质意义,这也正是此案最大的价值之所在。
http://www.dzwww.com/dzwpl/ms/201408/t20140809_10808591.htm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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