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酒店厨师徐某伙同吴某在五四广场附近停车场,抢走女青年丁某的别克车 ,并将丁某捆绑带走。期间,两人抢劫丁某现金、手机,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进行取现。后徐某暴力伤害了丁某,并实施强奸。他和从犯吴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
停车场内绑架车主劫走车 徐某1984年10月生于河南省商丘市,初中文化程度,是青岛市某酒店厨师,暂住市北区汉口路。吴某1982年9月生于山东省汶上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暂住市北区台湛路。
2009年12月12日下午,徐某和吴某预谋抢劫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车号为鲁B37909的得利卡面包车到五四广场附近的丰顺路停车场寻找作案目标。当天17时许,徐某和吴某看到女青年丁某过来开车。丁某刚要上车,徐某突然跑出来,持刀对丁某进行威胁,并趁机将丁某推入车内。吴某同时进入丁某车内后排座,并将丁某拖入后排座。徐某驾驶丁某的别克轿车离开现场 ,沿东海路向崂山方向驶去。吴某在车后排座位用胶带将丁某捆绑、封嘴。
路上徐某和吴某抢劫丁某500元人民币、100美元、1100台币、手机一部(价值450元)、导航仪一部(价值664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期间,徐某和吴某不断逼迫丁某,让其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持卡提取现金3300元。
徐某将车开至海游路一工地处,由吴某在车上对丁某进行看押。徐某则回到丰顺路停车场附近,将得利卡面包车开走。徐某将面包车开到海游路后,两人将丁某拖到面包车上,继续由吴某看押丁某。徐某驾驶丁某的别克轿车(价值人民币78549元)离开现场。后徐某将该车藏匿在崂沙路1号的小区内。
面包车里打伤女青年再强奸 徐某返回现场后,两人又在面包车上预谋对丁某实施强奸。期间,吴某按住丁某,徐某欲对丁某实施强奸,丁某反抗不从,徐某持刀威胁丁某要用刀捅其下身,后徐某用砖头猛击丁某的头部、上身等处,将其致伤(经法医鉴定,丁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然后徐某对丁某实施了强奸。徐某和吴某将丁某再次捆绑后扔在了海游路工地上,后驾驶得利卡面包车逃离现场并进行了分赃。很快,徐某和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被缴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和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吴某犯抢劫、强奸罪成立。徐某、吴某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两人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两名劫匪分别被判17年、12年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官宣判过程中,徐某抬着头面无表情。而吴某则一直低着头,闭着眼睛。法官宣判完毕后,询问徐某和吴某是否服从判决 。徐某表示服判。而吴某则很镇定地说,“我回去考虑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