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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探路养老机构责任险收支持平凸显保障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2015-09-22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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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青岛9月22日讯 在青岛保监局推动下,青岛市级财政给予80%补贴的普惠性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目前进入第1个续保年度。该保险项目的保费标准为150元/人/年,青岛市级财政承担120元,养老机构自付保费的20%即30元。有了这份保险,保险公司每年可为全市养老机构的10662名住养老人提供总计3.33亿元的意外伤害风险保障。

  “2014年,青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59.93万元,累计支付赔款160.14万元,承办机构略有亏损,但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青岛保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对《中国保险报》记者说。

  三特点:人性化 普惠性 灵活性 

  青岛是国内较早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城市,2014年3月即在全市铺开。作为产险业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创新险种,与其他地区相比,青岛保险方案的设计更全面、更务实,除了保费低廉、保障范围较宽,还有三个鲜明特点,即:

  人性化。明确了因保险事故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为每人每年5000元;

  普惠性。对于无法定受益人的农村五保户和城镇集中供养对象身故赔偿金,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所在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用于其他此类对象的生活开支和护理条件的改善;

  灵活性。在保险期限内,因养老机构的责任,造成除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

  青岛市开办该项保险一直坚持公开招投标,2014年有3家保险公司中标,分别是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太平洋产险青岛分公司以及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 2015年重新招标,共有2家保险公司中标,分别是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和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人保财险负责市南区和市北区、李沧区辖区内养老机构,剩余地区由大地保险负责承保。

  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责任险部副总经理秦雪梅向记者介绍,按照保单约定,在保险期内,青岛养老机构即被保险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依法提供养老服务时,因过失造成养老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受害人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该等赔偿由保险公司即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另外,虽然养老机构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由于发生了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须经养老机构支付的经济补偿,也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还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此提起仲裁或诉讼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保险人眼中的新险种 

  青岛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已历时一年多,对这个事关民生的新险种怎么看?大地保险青岛分公司总经理伏志强告诉记者,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从这个角度推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前景十分看好。“2015年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4500亿元,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和与之配套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业理应抓住这个前所未有的机遇”。伏志强说。

  由于是新办险种,缺乏可资借鉴的历史数据支撑,谈起承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感受,秦雪梅直言有点“囧”。她说,保险公司对养老机构的考察原来主要聚焦在建筑面积和养老床位的多少,并以此匡算可能的保费收入规模,实际上这样的估算有其局限性。“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全国大约需要1000万名养护人员,而现在仅有不到100万人,缺口大,且90%的没有执业证书,绝大多数养护人员缺乏专业护理知识,这是目前许多养老机构的短板。”秦雪梅说,“青岛与其他地区一样,养老机构在高需求、低入住的怪圈里徘徊,其主要原因在于专业护工缺位,专业设施缺乏,许多注重生活品质的老年人不看好当前的养老机构,现有床位与入住人数不成正比,对我们推广普及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造成一定影响。”

  谈及该险种对养老机构住养老人的保障,秦雪梅介绍,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除了负责养老机构在建筑物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由于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人身伤害外,还负责投保养老机构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如志愿者在养老服务机构做爱心服务时意外受伤、亲属探访老人时意外受伤,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不周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进行承担。除了上述责任,同时还涵盖了因养老服务机构看护不利,导致住养老人意外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住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养老服务机构都是该险种的受益方。“但是,某些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认定难也会困扰我们的判断,比如最近我们接报的两起案子,一件是有一位老人在吃饭时因吞咽功能障碍噎死了;还有一位老人晨起如厕时昏厥摔伤。这两起意外是否属于养老机构的护养责任?受害人方与养老机构就责任与赔付产生了歧义,影响了我们正常启动赔偿机制,只能等待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如果法院或仲裁认定属于养老机构的责任范畴,须经养老机构支付的经济补偿,我们会按照合同约定救济。”

  (转自中国保险报)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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