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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图索骥 查处股权转让连环案 追击牵出税收“金娃娃”

来源:大众网   作者:匡小弟、李杰、邵山   2015-03-25 17:40:00

关键词: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连环案;股权转让

  大众网青岛3月25日讯  (记者 潘文强 通讯员 匡小弟、李杰“终于找到了”,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资本运作专案组的同志长舒了一口气。他们查找的是某股权转让企业--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正如多数股权转让案件的查办经历,对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的查处过程充满了曲折和艰辛,这种状况可以说贯穿整个过程始终:检查之初,专案组通过电话和实地查找等方式与该公司联系,均无法找到。之后,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显示的“法人身份证号码”,专案组赶赴公安机关查询,发现法人代表已于2011年去世。

  面对着重重困难,专案组经历了短暂的“绝望”,但多年来查办大要案的经验以及职业素养提示专案组组员,办法总比困难多,一定会找到破解难题的方向和途径,直接查找被查企业联系不上,或许被转让企业方面能告诉我们点信息。

  网络信息显示,两次股权转让的目标对象--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正常、运行规范,可以前往一试。于是专案组对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外调,但对该企业的外调仍然未能带来预期的效果。

  专案组仍然在坚持不懈地查找。功夫不负有心人,一次看似漫不经心的查询,却给查办进程带来了希望:“地税纳税人登记扩展信息”提示了一个该公司前任财务人员的电话,专案组由此找到了该公司法人代表的遗孀,最终下达了涉税文书,调取了相关资料。

  起初,对方称自己对该企业并不知情,一直都是其丈夫在经营,自己一无所知,并且其丈夫去世后,该企业也已不再经营,家里也没有钱,无力缴纳税款。面对困难,专案组对其进行了税法宣传,同时告知该企业法人已去世,但该企业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依然存在,希望其积极配合。专案组的不懈努力终于获得了回报,对方表示就是借款也一定要把所欠税款缴上。

  最后,该企业缴纳了此次检查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1.31万元。滞纳金34.2万元。

  前文所述是青岛国税局稽查局资本运作专项检查某专案组查处股权转让连环案的一个缩影。

  该股权转让连环案,起源于该局去年以来实施的股权转让信息查前分析,经检查部门不断挖掘,已逐步提升为一起连环案。其查处问题的广度、深度以及涉及的税收征管难点都比较突出,特别是围绕同一目标股权的两次转让,集聚了三个征管难点,应当说比较罕见。根据涉税问题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股权转让收益直接计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造成少缴税款80余万元。通过多组相关信息的比对分析和关联分析,专案组发现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疑点:其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的“应税收入”的主要由同期利润表的“其他业务利润”构成,而未从收入全额角度测算;其二,该企业地税申报信息中有缴纳印花税(征收品目为产权转移书据)记录(2012年5月和12月),计税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650万元;其三,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显示长期股权投资年初数是3430万元,而年末数则是2130万元。减少的1300万元与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该企业主要以租赁房屋为主,每年申报的租赁收入多在60万元左右,2012年度增加的大额“其他业务利润”数据反映的是何种业务?

  带着诸多疑问,专案组进行了实地核查。A集团对于税务稽查的进驻似乎不以为然,也承认了2012年度发生股权转让业务的事实:2010年12月30日该企业出资3300万元,从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购得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2012年9月又将持有的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SH(香港)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3960万元人民币。同时,他们声称:此笔转让业务已计入2012年度的应税收入额,并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所得税,并出示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方式相关文书。

  企业的“坦诚”态度有点出乎意料,但专案组没有为之所动,而是适时调整了检查工作的主攻方向,即股权转让业务如何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专案组注意到:该企业申报表“应税收入”(7245940元)主要由同期利润表“其他业务利润”(7067000)数据构成。经查对该账户相关明细,其中一笔650万元的记录引起了重视,因为该数字是此次股权转让的企业所获得的净利数(转让价减成本价),也就是说对于股权转让收益,该企业只对其净利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16.25万元,显然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即因转让股权转让的所得,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二是股权转让方隐匿转让真实成交价,造成少缴税款60余万元。在查处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时,专案组没有止步于已发现的涉税问题,而是敏锐地意识到该笔股权转让的前一环节也有可能存在涉税疑点,并借助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相关信息,展开对前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企业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的涉税核查。

  通过核查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度鉴证报告,专案组发现:该企业对持有的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平价转让(2600余万元),这显然与来自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不一致,该次股权转让的实际成交价为3300万元,而不是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申报的2600余万元,该企业隐匿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的问题已昭然若揭。

  三是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未依法缴纳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

  无心插柳柳成荫,对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实地外调虽然未能帮助专案组找到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但却给专案组提供了一组重要信息:作为两次股权转让的目标企业,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其创立时投资方中包含有YN(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占70%股权),注册资本5849万元,后增资至8729万元,2012年5月YN(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BZ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SH(香港)有限公司,而YN(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未有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的缴纳记录。

  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历来是税收征管的难点,而“两头在外”的股权转让更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高山险阻”,成功查办的案例少之又少。对于前述股权转让信息,专案组在充分估计查办难度的同时,攻坚克难的职业信念也激励着他们逐步走上依法查办的征程。

  通过查阅企业的静态资料,专案组了解到转让前一个月被转让企业账面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1700万元,同时该企业还拥有位于青岛高新区的土地近200亩(自2008年购置,账面价值近2000万元),应当说,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产状况有均好性。同时,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提示,此次转让的居民企业一方--青岛BZ集团有限公司,其30%股权即转让成交3960万元人民币,另一方股东YN(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应当说,该次股权转让有较大的溢价调整空间。

  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此笔非居民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因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目前,对此笔转让的纳税调整工作正在实施过程中。

  上述股权转让连环案的查办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其中反映的税源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专案组的高度重视:

  一是对依托于工商变更信息的现行股权转让税源监控机制过于倚重,高估这一机制的管理功效。现行股权转让税源监控机制运转几年来,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应有的功能。部分干部据此认为,凡是股权转让均需通过工商变更手续,故有效利用好工商变更信息,即可实现对该部分税源的有效控管,因此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对与此相关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把握不准、研究不透,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相关税源的深入监控。本次查办股权转让连环大案,相关企业均纳入了股权转让税源监控机制,但涉税问题叠出,反映该监控机制尚未有效地实现防控,特别是股权转让作价真实性问题,如果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有关企业依然可以通过“阴阳合同”来规避。

  二是对以股权转让为代表的资本运作项目存有畏难情绪,忽视了与之相关的税收新增长点。目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产业势微与新兴产业尚处起步的局面并存,新的税收增长点面临青黄不接,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面临着极大压力。在此情形下,必须挖掘现有税源的存量,并围绕近年来国民财富分配的主要脉络,不断探索税源增量。毫无疑问,资本运作应是实现前述目标的主攻区域,但由于该领域突破了传统的税务管理理念,现行管理方法和手段也与之不完全匹配,加之治税环境有待于进一步优化,部分干部对资本运作项目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现行股权转让税源监控机制覆盖面不够。应当说,当前的股权转让税源监控机制历经多年的积淀,比较有效地实现了相关税收风险的管控。但多个案例的查办显示,该机制还存在着诸多盲区,突出地体现在异地股权转让税源监管失控。由于被转让的目标股权不在辖区内,目标股权所在地、转让方及受让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建立畅通的税源信息传递机制,因此,现行股权转让税源监控机制对此未能发挥有效的职能作用,极易导致税源流失。

  四是外部涉税信息增值应用不畅。外部涉税信息量大、种类多,如若没有科学、高效的分类工具,或者缺乏有价值的分析方法体系,往往会使外部信息尘封,即使应用也停留在低水平徘徊,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体现不明显。以本次查处连环案为例,三个案件查办的信息来源全部依赖现有信息应用系统,全过程没有任何独特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但取得的成果却十分突出。需要指出的是,此类信息为税源管理各环节所共享,但其涉税问题迟至稽查部门方得以揭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信息增值应用问题尚未得到全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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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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