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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推行检察和解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王海声   2017-05-02 18:03:00

关键词: 青岛市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和解

  

  大众网青岛5月2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通讯员 王海声)日前,青岛市检察院就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实行检察和解出台规定,明确除当事人拒绝和解之外,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民事裁判和执行案件,适宜进行和解的,先行检察和解。

  据悉,民事检察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申请监督案件过程中,基于当事人和解意愿,在检察官引导下,经释法说理,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我们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开展检察和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会因检察和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案件承办的检察官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市检察院民行一处处长王琦说。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案件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九类情形之一且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进行检察和解:  

  一是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经过劝解,当事人能够尽释前嫌,有和解希望的;

  二是案件存在瑕疵但不符合监督条件的;

  三是生效裁判、调解书及执行裁定、决定确有错误,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进行监督预期效果不明显的;

  四是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但生效裁判实体结果上并无不当的;

  五是争议标的额较小,进行检察监督的收益小于司法成本甚至诉讼成本的;

  六是原生效裁判并无不当,但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当事人对新证据无异议的;

  七是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和解意愿的;

  八是符合检察监督条件,但对方当事人系弱势群体的;

  九是具备和解可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内容涉及财产交付的,以即时履行为原则。此外,经询问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以调解书的形式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市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于仲君说。

  另据介绍,检察院进行检察和解,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参加,并在检察机关指定地点进行。检察和解达成后,检察院将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并根据需要,发送给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拒绝进行检察和解或经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院将在审查期限内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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