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舍友引狼入室黄金首饰被盗空 还帮忙窝藏
来源:大众网-城市信报 2016-05-04 10:02:00
2015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从被告人孔某处取得钥匙,进入孔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租住处,见与孔某合租的舍友的房门未锁,遂起意盗窃。唐某进入舍友的房间后将放在床上的女式包内的黄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953元)、黄金项链及凤凰形黄金吊坠一件(价值人民币3566元)、玉珠项链及蘑菇形黄金吊坠一件(价值人民币1403元)以及床上的白色科诺牌平板电脑盗走。当日17时许,唐某将窃得的平板电脑留下,将窃得的黄金首饰交给被告人孔某保管,并告知其是盗窃所得,孔某明知上述物品系唐某盗窃所得而予以窝藏。2015年10月2日23时许,舍友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唐某、孔某有盗窃嫌疑,后于2015年10月7日22时许在旅馆内将二被告人抓获,后将涉案赃物全部缴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应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孔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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