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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人同居 丈夫用钥匙刺瞎“奸夫”获刑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龙成柳   2014-11-19 14:37:00

关键词: 梁某荣 同居 获刑 妻子 二审

  发现分居已3年的妻子与人同居后,男子一怒之下,掏出钥匙刺瞎了“奸夫”梁某荣。伤人的男子韦强(化名)获刑4年,并被判赔偿1.9万余元。梁某荣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意外发现妻子与人同居

  韦强和徐某凤本是夫妻,两人育有一个儿子。但两人感情不和,曾协议离婚,但未成功,至案发时,两人已分居近3年。其间,梁某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徐某凤同居了一年多。

  2013年2月9日,韦强带着儿子,从深圳赶到虎门徐某凤所居住的出租屋,想让徐陪着儿子过一个生日。当韦强敲开出租屋的门时,出现在他眼前的并非他的妻子,而是一个男人,那个男人,正是梁某荣。他的妻子,则坐在房间里的沙发上。

  “你是谁?”韦强和梁某荣先后疑惑地问了对方同样的问题。前者说,“我是徐某凤的老公”,而后便想把梁某荣推开进入屋内,但梁始终挡在门口。

  随后,两人互相掐住对方的脖子,扭打到了一起。扭打过程中,韦强掏出了口袋里的钥匙,往梁的头部插了过去,恰好插中了梁的左眼,顿时血流如注。

  梁某荣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15940元,经法医鉴定,其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程度为6级。

  法院不支持原告上诉要求

  原审法院认为,韦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梁某荣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9166元。

  法院表示,因梁某荣所请求的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属物质损失范畴,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相应财产可以支付,因此对该两项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梁某荣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梁某荣所提的两项费用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规定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范畴,依法应不予审查,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龙成柳)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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