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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北京市交通委索要购车指标被驳回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2014-11-16 10:12:00

关键词: 驳回 购车 北京市交通 指标 男子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高先生名下有一辆汽车被盗,之后他多次到北京市交通委申请不摇号直接取得小客车购车指标,但遭到拒绝。高先生于是将北京市交通委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后,高先生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了高先生的诉求,维持原判。

  高先生称,他名下原来有辆车,但2005年的时候车辆被盗了。从今年1月起,他多次到市交通委直接申请购车指标,但都被对方拒绝,理由是经过核查发现他名下有辆被盗抢车辆,不符合申请取得被盗抢小客车指标的情形,不能获得指标。

  今年4月,高先生将交通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交通委向他出具被盗抢小客车指标确认书。

  此案一审时,市交通委称,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及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等相关规定,2010年12月23日前小客车被盗抢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不再计为个人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符合申请摇号条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请参加摇号取得指标;2010年12月23日后小客车被盗抢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符合条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请直接取得指标。高先生的车辆是在2005年被盗抢的,因此不能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指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高先生不服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市交通委针对高先生《申请小客车购车指标申请书》作出的回复结论是正确的,最终驳回了高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新闻内存

  小客车如被盗抢 申请指标有时限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从2014年1月1日起,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可在此后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

  但根据这个规定,被盗车辆是有时间限制的,被盗车辆须是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被盗抢,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从2014年1月1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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