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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险 青岛年底全覆盖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陈珂   2016-06-15 09:01:00

关键词: 农民工工伤 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费

  我市要求建筑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远低于建筑业职工的1.1%费率。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将从7-9月份集中开展投保工作,涉及市内三区近200个在建项目,年底前须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统计显示,我市去年各类单位工伤认定数量近9500人,全年支付各类工伤待遇4亿多元。

  部分建筑企业参保率低

  据介绍,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为此,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对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工程总造价1.5‰缴费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工伤发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其中,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建筑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为1.1%。对于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按照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5‰。

  需要注意的是,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承办方是总承包单位,并对参保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我们开发了外网登记,开通网络登记的承包方可随时进行参保农民工的信息增减,参保是按照工程总造价为缴费基数,涉及人员的数量并不受限制。”市社保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李玉龙介绍,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并按追加工程造价的1.5‰补交工伤保险费。

  工伤待遇计发有基数

  李玉龙处长介绍,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本人工伤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受伤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用人单位、工伤农民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是按照项目总造价投保,是否会出现因人员信息未及时录入,而导致工伤发生时,农民工的信息不在系统中。为此李玉龙表示,只要查清工人发生工伤时的确在工地工作,即可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赔付。

  建筑企业应考虑工人利益

  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曾遭遇不少尴尬,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影响企业声誉和未来投招标情况,某些企业宁可与发生工伤的农民工“私了”,而不通过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申请赔付。

  李玉龙希望建筑企业多考虑工人的利益,“因为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一些农民工意识不到‘私了’的潜在危害,有的工伤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仅靠一笔私了的钱不一定够用。”李玉龙介绍,从长远来看,工伤还会影响工人的生活质量,如果是工亡,通过工伤保险能获得60多万元的补偿,还能获得家属和子女的供养。相比之下,工人的利益应该受到重视。

  年底前在建项目全覆盖

  李玉龙处长介绍,建筑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被称为“同舟计划”,近期将在全市推开,根据人社部等部门的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将在建项目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内,“市内三区有近200个项目,涉及约20万人,都应该按照该政策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据介绍,7至9月,社保经办机构将联合劳动保障监察局开展执法检查,未按照规定参保的企业将被严查。

  建筑业企业及职工(农民工)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www.qdhrss.gov.cn),也可拨打政策咨询电话12333了解相关经办政策。

  记者 陈珂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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