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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空气质量补偿方案:秸秆禁烧纳入考核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王磊江   2016-05-06 07:04:00

关键词: 青岛;环保局;颗粒物
  

  昨天,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青岛市环保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出台《青岛市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6年度,青岛市将以各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达标改善情况和有关区市秸秆禁烧工作为考核指标,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空气质量改善、秸秆禁烧得力的区市将领奖,反之将挨罚。与2015年相比,今年的《方案》新增了对有关区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去掉了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硫(SO2)两项考核指标,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也翻了一番,由原来的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40万元/(微克/立方米)。

  记者了解到,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今年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内容分为两大部分:

  考核各区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季度平均浓度达标改善情况,其中PM2.5、PM10两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40%。

  考核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考核有关区市秸秆禁烧工作,根据秸秆禁烧工作情况,对有关区市进行资金奖励或扣缴。

  考核范围: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秸秆禁烧进入考核内容

  今年,秸秆禁烧工作首次纳入岛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对此,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秸秆禁烧工作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之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负总责、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将禁烧与项目审批、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农村生态创建、农村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挂钩,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因此,2016年,我市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

  我市今年对大气污染物的考核内容有所调整,在去年四项污染物的考核基础上删减了二氧化氮(NO2) 、二氧化硫(SO2)两项指标。据介绍,从我市实际情况看,去年青岛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28微克/立方米、33微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而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51微克/立方米、94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这两项是我市的主要污染物,鉴于此,今年我市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

  出现一处焚烧点将罚3万到5万元

  《方案》明确规定了对PM2.5、PM10两类污染物和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方式。

  大气污染物的生态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生态补偿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生态补偿金系数是固定的,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那么,考核得分又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据介绍,PM2.5、PM10两类污染物考核数据将采用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PM2.5占整个考核权重的60%,PM10所占权重为40%。各区市的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40%。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为计算单位。

  “今年起,《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原来的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40万元/(微克/立方米),为了与省生态补偿办法保持一致,更大程度地激励各区市改善空气质量的积极性,我市也相应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提高到40万元/(微克/立方米)。”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负责人介绍说。

  此外,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数据采用环境保护部秸秆禁烧卫星遥感监测核定结果。

  生态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重点禁烧区域(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每出现1处火点,所在辖区向市财政缴纳5万元;其他区域每出现1处火点,缴纳3万元。对全年未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区市,市财政奖励50万元。

  按照方案,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必须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获得生态补偿金的区要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备案。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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