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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青岛市户籍申请人办公积金贷款需出具居住证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李德银   2016-03-20 11:08:00

关键词: 居住证 出具 申请人 派出所 缴存

   晚报讯 为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结合居住证办理政策变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对非青岛市户籍的借款申请人出具居住证明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已取得居住证明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对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请尚未取得居住证明的,应提供我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 《流动人口信息详情》(需加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章)、申贷时点近6个月社保缴存明细 (社保缴交单位与公积金缴存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社保缴存明细的核查通过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个人办理栏”中“个人查询”内的“个人自助打印查询”核实。

  据了解,自2016年2月起,办理居住证方法改革,居民需要在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满6个月之后,方可申领居住证。凡是常住户口在外地的人口来青岛就业、就读、有稳定合法住所都要尽快到工作单位地派出所或居住地派出所,持身份证和单位证明、租房合同、房产证(三选一)进行居住登记。在居住登记满6个月后,可以申领办理居住证。(记者 李德银)

初审编辑:于潇潇
责任编辑: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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