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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凯悦"告赢"凯悦中心"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李保光   2015-04-24 09:04:00

关键词: 凯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审判;艺术画

  半岛都市报4月23日讯(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纪晓昕 时满鑫) 在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4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4年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2014年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呈现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案件类型不断丰富,结案率、调撤率稳步上升的态势。2014年,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66件,一审行政案件2件,二审刑事案件4件。其中有山东省首例3D魔幻艺术画著作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涉及“凯悦”、“倍耐力”等驰名商标保护的涉外案件,还有影响较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案件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在加强审判的同时,市中院还加大联调联解力度,成功调解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知识产权案件,2014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9.8%。

  2014年,市中院与青岛市科协签署合作备忘录,聘请18名有较高威望的专家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特邀科技咨询专家。

  据了解,下一步,市中院还将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效率,重视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促成知识产权成果的有偿利用,通过提高损害赔偿数额,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临时禁令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

  案例1

  国际知名酒店集团告青岛同名一楼盘

  【案情】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酒店集团,拥有“凯悦”等商标。被告青岛某公司在青岛市燕儿岛路开发了“凯悦中心”楼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凯悦”为其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凯悦”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凯悦”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楼盘名称、网站宣传及其他宣传中使用“凯悦”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国际知名公司在青岛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本案的判决,清晰地厘清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判定标准,制止了恶意的“搭便车”行为。

  案例2

  商场搞3D画展被起诉侵权

  【案情】原告是“恐龙来袭”、“给长颈鹿喂食”等3D魔幻艺术画的著作权人。被告青岛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展出了由被告杭州某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35幅3D魔幻艺术画,原告认为其中的16幅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1.5万元。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评析】本案是山东省首例3D魔幻艺术画著作权纠纷案。在新技术条件下,不同形式的作品类型层出不穷,本案所涉3D魔幻艺术画就是一种新类型、独特的艺术形式,打破了立体绘制和二维视觉界限,让观赏者的视觉与平衡感产生错觉,进而真切感受到不可思议的美感和真实感。本案通过审理,确认了3D魔幻艺术画这一新类型作品的法律属性,进而通过调解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使著作权人得到了及时的补偿。

  案例3

  企业高管跳槽引发商业秘密刑案

  【案情】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某集团洗衣机事业部部长,离职后任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洗衣机公司副总经理。齐某在求职过程中,向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发送包含有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求职简历,并在离职后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原企业洗衣机的数据信息。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分别向齐某发送该企业的各类数据信息。上述信息经鉴定,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或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企业高管“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时满鑫

  拖鞋上印捷豹标志一进出口公司被诉

  半岛都市报4月23日讯(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时满鑫) 岛城某进出口公司出口的一批拖鞋上,因为印有“JACUAR”英文字样及美洲虎图案,而被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并遭索赔50万元经济损失。2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日并未宣判。

  2014年7月4日,福州海关所隶属的马尾海关发现青岛某公司报关出口的35820双拖鞋使用了“JAGUAR 及美洲虎”、“美洲虎”图形商标,涉嫌侵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

  23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展示了被告的涉案商品。原告认为,被告商标的第三个字母虽然是大写的C,但C和G本身字形上就高度相似。涉案拖鞋在底部显著位置使用了大幅的美洲虎商标,该商标与原告的图形商标相比,无论整体构图还是细节,视觉上无差别。

  对此,被告答辩称,JAG-UAR及美洲虎图案的组合商标目前在鞋类中并无注册商标,且被告仅是出口商,提供的仅是劳务服务,不涉及销售环节;涉案商品只供出口,并不在中国市场销售,因此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对原告不构成任何侵权,也不可能给原告带来任何经济损失。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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