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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鞋"傍大牌"惹官司 捷豹路虎索赔青岛企业50万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敏   2015-04-23 17:24:00

关键词: 青岛;捷豹;路虎;拖鞋;官司

  

拖鞋上印的图案涉嫌侵犯商标权,被告上法庭.

捷豹路虎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

    大众网青岛4月23日讯记者 李敏)2014年7月4日,三万余双印有“JAGUAR”及图像组合商标的拖鞋在出口时,被海关扣留。今天,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将出口拖鞋的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捷豹路虎认为青岛企业侵权索赔50万
原告诉称,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两个顶级奢华品牌的英国公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注册了“JAGUAR”及图形等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和推广,这些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成为汽车行业的驰名商标,应当依法受到保护。2014年7月4日,福州海关所隶属的马尾海关发现青岛某公司报关出口的35820双拖鞋使用了“JAGUAR及图形商标,涉嫌侵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捷豹路虎限公司特向福州海关申请,扣留了该批货物。由于被告的侵权,导致捷豹路虎限公司产生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对捷豹路虎限公司商标的声誉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使捷豹路虎限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货物的商标权;被告在涉案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不近似;被告仅是出口商,从未在中国生产、销售,无侵权故意,也无损害结果;福州海关在调查结果中称无法确认该批货物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于法无据。
法庭调查中,双方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原被告辩论是否侵权及担责
法庭辩论中,双方就原告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原告认为,涉案的图形商标以及组合商标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2014年7月4日向福州海关申报出口的35820双拖鞋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的涉案商品使用了两个商标,第一个是在底部显著位置使用了大幅的美洲虎商标,该商标与原告的图形商标相比,无论整体构图还是细节,视觉上无差别。第二个是在绑带位置使用了组合商标,侵权商品上的组合商标和原告的商标相比视觉上也基本无差别,文字部分都是由六个大写字母组成,字体顺序相同,不同之处是原告第三个字母是大写的G,而被告商标的第三个字母是大写的C,C和G本身字形上就高度相似,尤其是在绑带空间狭小的位置上,非经近距离仔细观察,无法看出是大写字母的C还是G,在一定距离下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基本无差别,被告的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被告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其使用过JAGUAR及图的组合商标,由于原告主张JAGUAR及图的组合商标目前未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原告使用的所有JAGUAR及图的组合商标应受到跨类保护无法律依据。被告仅是出口商,从未在中国境内销售过涉案货物,既无侵权故意,也无损害结果。根据相关规定,被诉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以本案原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为前提条件,因此被告认为法院不应当审查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因为被告的商品只供出口,并不在中国市场销售,因此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中国境内的消费者根本看不到这些商品,更谈不上误认的可能,对原告不构成任何侵权,也不可能给原告带来任何经济损失,供出口的商品其出口行为本身不是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行为。
法庭庭后将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将择日宣判。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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