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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10年内不应再装修 一次性用品不免费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2015-04-08 07:48:00

关键词: 建筑节能标准 公共建筑 一次性用品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

   早报讯根据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免费提供。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或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两种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

   国家淘汰产品不得销售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省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发布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及设备导向目录,引导企业应用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国家淘汰名录所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装修一次到位建筑

   新建建筑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建筑设计方案,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建筑材料、设备和装修材料,因地制宜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建筑,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装修完成十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

   一次性日用品不得免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对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提供一次性日用品加以规范,提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免费提供。违反本条例规定,服务性企业免费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于顺)

   原标题:公共建筑10年内不应再装修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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