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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正制订 公积金租房拟简化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王爱科   2015-03-21 07:46:00

关键词: 租房;缴存;公积金账户;贷款余额

  半岛都市报3月19日讯(记者 王爱科) 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将在时机成熟时公布。1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称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订中。此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有望进一步简化。

  在2月初召开的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中,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办理就已提上议事日程。“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青岛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缴存证明及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等)可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王春芳说,目前,具体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订中,预计今年上半年推出。

  据介绍,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有关规定,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可贷额度可合并计算。

  当天的访谈中,租房时如何使用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成为网友普遍关心的问题。“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执行首次贷款结清5年后,方能申请二次贷款的政策。二次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 ,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最高额度和贷款期限与首次贷款政策规定一致。”王春芳书记说,职工和配偶在本市无产权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除此以外,职工符合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本市公有住房条件的,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应提供由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由于实际租赁交易中,很少有租房者能得到租房发票,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据王春芳介绍,在提取规定未变更前,租房发票尚无替代凭证,但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结合本市实际探讨简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办理手续。具体规定,可拨打12329客服热线或83096732咨询。

  此外,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缴存公积金868.71亿元,累计提取总额496.14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98万笔、539.6亿元,贷款余额355.21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95.34%。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李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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