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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相关意见出台 自建房也可用公积金余额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刘兰星   2014-12-29 10:30:00

关键词: 意见 风险防控 余额 建房 农民工

   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出台相关意见将工作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工作稳定的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可用来买房、租房、建房,家庭遇到困难或离职可提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已尝试在部分企业推动为在职农民工缴纳公积金,红领、万福等企业已经破题。

   自建房也可用公积金余额

   日前,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意见》指出,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公积金的用途比市民要灵活。《意见》规定,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

   《意见》还明确,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引导用工稳定企业全建缴

   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人表示,《意见》针对农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通过降低缴存门槛、放宽提取条件、优化贷款政策等措施,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吸引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意见》提出,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知晓率、参与率和使用率明显提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青岛缴存农民工超1500人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强制缴存的范围是 “8类单位在职职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在职职工。”但“在职职工”是否包括农民工,没有明确。

   记者获悉,目前,我市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到了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目前农民工缴存公积金的程序与城镇在职职工基本一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群体不断扩大的情况,该中心积极动员部分规模大、效益好、有代表性的企业单位,为在职农民工建立公积金制度。目前,即墨即发集团、红领集团,莱西万福集团、乐好服饰等多家辖区龙头企业,已经试水为企业吸纳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纳公积金,为同类企业缴存提供了成功经验。已经试水为企业吸纳的在职农民工、超过1500人缴纳公积金,为同类企业缴存提供了成功经验。

   山东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4000亿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截至今年11月底,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4015亿元,突破4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2170亿元。其中,今年1至11月份,共缴存住房公积金625亿元,同比增长 9.3%, 完成归集任务指标的101.2%。全省缴存人数达到739万人,较上年增加21万人。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提取余额。(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刘兰星)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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