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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养老缴费补助将上涨 账户余额可继承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陈珂   2014-11-26 07:44:00

关键词: 缴费 补贴标准 账户余额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

  早报讯 昨日,我市下发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青岛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从今年1月1日起,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年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青岛实际,昨日,青岛下发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提高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具体为: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上述补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分担体制解决,市与各区按5∶5分担,四市自行负担。

  另外,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记者陈珂)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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