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青岛新闻

夫妻合谋抢夺20天作案16起 “鸳鸯贼”获刑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赵伟华   2014-09-02 16:06:00

关键词: 作案 王某 半岛网 获刑 抢夺罪

  初中文化程度的夫妻二人蓄谋路边抢夺,妻子驾驶摩托车,乘载丈夫实施抢夺项链,并将抢夺项链销赃出去。20天内这对夫妻竟然疯狂作案16起,一天最多作案4起。今年7月11日,实施抢夺的夫妻及收购赃物者三人被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判刑,抢夺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三小时疯狂抢夺四次

  2013年 8月18日上午11时许,甄女士在城阳区流亭街道高架桥下由南向北行走,当走到兴阳路路口时,甄女士忽然听到身后一辆摩托车加大油门向北驶行,摩托车发动机的声音由响亮变成刺耳,甄女士感觉到摩托车距离自己越来越近,在离自己很近的时候摩托车又忽然减速。感到不安的甄女士想转头看一下是怎么回事,还没等甄女士把头转过去,摩托车后座的人就将手放到了甄女士脖子间,抓住了甄女士的项链,并用力一拽将甄女士的金项链拽断,摩托车随即加速,带着甄女士的项链呼啸而去,任凭甄女士在后面呼喊追逐。

  仅仅一个小时之后,中午12时许,驾驶摩托车抢夺的两人来到城阳区正阳中路与华城路交叉口处,又实施了第二次抢夺,受害者仍然是一位柔弱女士,被抢的仍然是一条金项链。

  随后的两个小时中,两名抢夺人又连续疯狂地抢夺了另外两位女士的金项链,分别是13时许在长城路安贞医院附近抢夺张女士的金项链,和在14时许在长城路666号公交站牌处抢夺王女士的金项链。短短的三个小时,同样的两个人驾驶者同一辆摩托车竟然连续猖獗抢夺四人财物,被抢的四位女士不仅失去了财物,而且心理受到惊吓。

  抢夺财物后销赃给他人

  摩托车上实施抢夺的两人分别是孙某(男)和修某(女),都是即墨人,初中文化,没有固定职业,两人是夫妻关系。实施抢夺时都是修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孙某,孙某动手抢夺。2013年 8月18日,他们在连续疯狂抢夺了四位女士之后,当天晚上他们与同样是即墨人的王某碰头,将他们18日抢夺的项链和8月16日、17日两天抢夺的项链中的一部分销赃给了王某。孙某夫妻二人从王某那里得到13900元。

  为了尽快把赃物处理掉,实施抢夺的夫妻二人曾在7月30日抢夺一条项链,当天把项链销赃给王某,也曾把抢夺来的项链加工成金戒指。8月18日的这一次销赃是两名抢夺者多次销赃中的一次,而8月18日的抢夺行为也是其二人众多抢夺行为中的四次。记者了解到,这夫妻二人从2013年7月30日起到8月18日短短二十天时间,竟然实施抢夺他人财物16次,其中8月11日,夫妻二人在17时一个小时内两次抢夺他人项链。

  记者了解到,两人实施抢夺的地点分布在城阳区城阳街道的几条主要道路,也在流亭街道实施过几次抢夺。而收购赃物的王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10年才刑满释放。

  抢夺购赃,三人同被判刑

  二十天时间两人疯狂抢夺他人财物16次,而早在有受害者第一次报案时公安机关就开始注意这两人的疯狂行为。2013年8月21日,经过严密部署,城阳公安分局的民警在两人的住处将两人抓获,并对孙某进行刑事拘留,对修某进行监视居住,第二天 ,8月22日,民警将收购赃物的王某抓获并将其刑事拘留。之后孙某、王某、修某三人分别在2013年9月24日和2014年6月20日被逮捕。

  2014年 4月15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修某抢夺罪,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11日,孙某被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修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得假释。 记者 赵伟华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