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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上旅游将划专门海域 随意改航线罚15万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婷   2014-08-26 13:35:00

关键词: 海上旅游 航线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海域 港航

   划定海上旅游区并对外公示、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客船不得开航,不得随意变更航线……为了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我市制定了《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在最新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了海上旅游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确定了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准入门槛。

   联合执法避免管理难

   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提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岛海域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承担。港口、码头(设施)经营者、海水浴场管理者等用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所使用海域的管理,按照规定维护海上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提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些问题仅靠一个部门难以有效解决。对此,修改稿中提出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各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海上旅游设定了门槛

   前期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进一步明确海上旅游经营的条件,严格市场准入。对此修改稿中提出,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同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海上旅游区域要公示

   在修改稿中,增加了“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其中提到组织海洋与渔业、旅游、港航、体育、海事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海上旅游活动使用海域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而港航管理部门在审批海上旅游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其船舶停靠的码头、站点、航线、折返点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另外,载客12人以上的海上旅游船舶应当装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敞开式海上旅游船舶应当确保乘客穿救生衣,有乘客未穿救生衣的,不得开航。

   随意改航线可罚15万

   修改稿中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各种情况确定了处罚标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记者 王婷)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刘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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