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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政三大救助政策出台 城镇医疗即时结算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吴帅   2014-08-20 07:04:00

关键词: 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 救助制度 城镇居民 救助对象

   早报讯 为了缓解城乡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见病,自负医疗费用过大和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压力,我市建立了全市医疗救助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使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制度性保障。昨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盛梅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表示,我市现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和临时困难救助政策,困难居民可申请。

   民政三大救助政策

   盛梅介绍,我市先后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青岛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建立了全市医疗救助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使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制度性保障。

   通过在线交流发现,不少网友对这些政策不是很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救助,到哪里申请等。盛梅表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为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标准是按统筹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的50%救助;1000元至5000元60%救助;5000元至1万元70%救助;1万元至2万元80%救助;2万元以上9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政策的救助范围是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标准为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的一次性救助;统筹范围外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给予80%的一次性救助,年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临时困难救助的救助范围是青岛市城乡居民和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后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2年以上的非青岛市户籍的新市民,因患大病、重病家庭,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方面,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城镇医疗救助一站结算

   目前,我市医疗救助政策中,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已实现 “一站式”即时结算,低保信息已与医保系统实行联网,在出院结算前批准确认的低保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结算时可以实现“一站式结算”,即时享受民政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救助,只需缴纳自负部分的费用,不需要重复申请。另外,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还需要由个人申请,经社区、街道、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救助,每年11月底前“特殊救助”资金才能发放给救助对象。(记者 吴帅)

初审编辑:赫洋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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