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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变12档 最高缴5000元

来源:大众网   作者:刘宇昕   2013-12-11 17:22:00

关键词: 青岛;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大众网青岛12月11日讯(记者 刘宇昕)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青岛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缴费提高至5000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调整为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同时,制度还对缴费补贴、申领丧葬补助金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缴费标准变12个档次 100元只适用于低保家庭
  据了解,调整后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与现行政策相比,个人缴费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现行的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二是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两类参保人可享受缴费补贴
  据了解,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
  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给予补贴;二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时间调整为死亡后30日内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
  与现行政策相比,对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时间规定做了调整,由原来要求死亡后次月的20日前办理,调整为死亡后30日内办理。
  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可按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单独记账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确保各项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规定加强个人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违规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初审编辑:赵永刚
责任编辑: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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