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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近亲属吃低保要核查 青岛低保远超省标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郝园园 朱薪雨   2013-10-19 09:16:00

关键词: 青岛;低保;标准;核查

  记者10月18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发布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将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挂钩,分别确定25%和30%的测算比例。意见指出,要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入户核查,出台家庭财产、收入核算办法,且要求九部门“把关”。

  青岛低保标准远超省标准

  意见规定,要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者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和30%分别测算确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但城市低保应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应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记者从青岛市民政局了解到,去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391元,如果按照省政府刚刚出台的标准,城市居民的低保标准应为20391元×25%=5097.75元,而据了解,自2013年7月1日起,青岛市城市低保标准已经从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40元,按全年算是6480元,这一标准比省里规定的标准高出1382.25元。而青岛市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653元,农村居民每年的低保标准应为8653元×30%=2595.9元。自2013年7月1日起,青岛市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到3420元,比山东省规定的标准高出824.1元。

  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青岛从今年起建立农村低保户冬季取暖补贴制度,对本市农村低保家庭(含农村五保)和患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家庭,发放每年一次性400元的冬季取暖补助,对城市低保家庭一次性发放800元的冬季取暖补助,城乡取暖补助都将于今年12月份随低保金一并发放。

  干部近亲属享低保入户核查

  记者了解到,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意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要备案,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入户核查。对此,记者咨询了青岛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此前青岛市想要申请低保的农村困难家庭要先到村委会申请,再上报乡镇政府,而现在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

  严禁不经核查直接入保

  记者了解到,根据意见,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严禁采用分指标、定比例等方式确定低保对象。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乡镇政府(街道办)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实行每月或季度首月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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