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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首部气象法规 灾害预警延迟将追责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   2013-09-01 07:44:00

关键词: 青岛;气象台;法规;灾害;预警;追责

  29日下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颁布的第一部气象类法规,是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行动准则,条例规定擅自发布虚拟气象预警信息将面临5万元处罚,气象灾害预警延迟将被追责。

  “今年又遇千年极寒天气,选这款厚羽绒服肯定没错。”每到冬季,常常听到销售人员如是说。《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严禁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如果有单位擅自发布气象灾害信息,或是传播虚假的气象信息,有何惩处措施呢?条例中也有了明确规定,擅自发布或是传播虚假气象灾害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则涉嫌违法。对此,市民可进行举报,一旦涉嫌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海岸游览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海洋潮汐信息播发设施,设立警示标示;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和预报、预警频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该《条例》还规定,易燃易爆、化工等危险行业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大型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资料应纳入建设项目档案,未按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徐丽丽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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