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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通过 公摊面积单独补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   2013-02-27 08:14:00

  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跟此前公布的草案相比,表决通过的条例内容又有了不少亲民改变 ,对公摊面积比例计算等都有更细化的描述。该条例还将“居民自治”的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写入地方法,这在全国立法制度上属首创。此次立法是本市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力度最大的一次,对公摊面积描述短短18个字反复斟酌修改了10次以上。

  房屋公摊 标准细化市民多得补偿面积  

  2月26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听取关于《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表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做报告介绍修改情况。公摊面积等补偿条款的修改无疑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

  “有的部门和区(市)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中,统一规定百分之二十三的公摊面积比例不合适。”万振东说,反映的情况中一方面表示,征收区域用于住房建设、可以进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对选择就地房屋补偿和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采用该项目的实际公摊面积比例来计算,标准统一,较为公平;另一方面,各县级市的住房建设情况有别,补偿房屋以多层和小高层居多,而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比例差别较大,应当考虑各县级市的实际情况。

  “修改时,采纳了以上意见,将有关公摊面积的规定作了细化、区分。”他介绍,此次修改,将草案中统一计算公摊面积的规定,改成“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也就是在实际面积 、改善面积等所有应补偿面积之和计算完成之后,再乘以实际的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最终的补偿面积。

  新增条款 房屋所带院子也会评估补偿  

  此次还修改和增加了其他条款,其中之一是规定“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还增加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有的委员和有的部门提出,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在‘城中村’这种情况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本法规对此应留出规定的空间。”万振东说,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同时此次修改还对信息的公示公开给予了明确规定。

  异地安置 须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选择  

  同时万振东强调,该条例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所适用的条例,在集体土地等上的房屋被征收补偿则不适用。“‘公共利益’是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此前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公共利益的规定。”万振东说。

  据了解,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共有六种情况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包括(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另外,此次条例还明确了“就地”的概念,就地安置是指在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才算是就地,“有时候隔一条马路的房价就千差万别。”还规定提供异地安置房源的,房源选择必须要在两处以上。

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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