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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第三胎男子让怀孕女友嫁人 生儿子后娶回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3-11-05 07:34:00

关键词: 第三胎;男子;怀孕女友;嫁人

  假结婚,办离婚,再结婚,又离婚,这么折腾只为了逃避7.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两次婚姻后,张某的同居情人宋某怀孕了。为了躲避非婚生子的处罚,张某让情人和其他人结婚。当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张某非但不缴,还将计生部门起诉至法院。

  54岁的张某与前两任妻子结婚,分别生育两个男孩。 2006年张某认识了高密女子宋某,两人同居期间宋某怀孕了。为了钻计划生育政策的漏洞,他让宋某和同村村民刘某结婚,让孩子合法地生下来。 2008年5月22日,宋某和刘某在高密登记结婚,但宋某仍然与张某同居。2008年11月18日,宋某生下一个男孩。孩子出生后,宋某就与刘某离了婚。 2011年7月15日,宋某带着儿子与张某登记结婚。

  2012年4月17日,有人向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报张某违法生育第三胎,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随后立案调查。 2012年6月14日,张某与宋某又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胶州市计生局的调查过程中,张某对违法生育三胎矢口否认。执法人员劝说张某,只要做DNA亲子鉴定,就能证明“清白”,这一建议遭到了张某的拒绝。

  凭借调查得到的相关证据,胶州市计生局认为张某违法生育三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7.4万余元,但张某并不服气。 2013年2月22日,张某起诉胶州市计生局,他诉称男孩跟自己完全没关系,请求撤销胶州市计生局的决定书。

  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明都只是行政机关经过形式审查而来,但不足以证明孩子的生父不是张某,最直接最权威的证据还是DNA鉴定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有权利申请做鉴定,但张某却一直拒绝,这等于放弃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举证不利的后果也应由张某自己承担。法院认为,胶州市计生局对张某做出的征收决定没有不当之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法规,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王婷 孙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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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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