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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免费看车却不查证件 看丢摩托车要赔偿

来源:青岛大众网   作者:   2010-12-13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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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青岛12月13日讯(通讯员 张兆全 刘素虹)骑摩托车上下班,车放在公司设有专人看管的免费车棚里被盗,公司该不该赔钱给丢车的齐某?近日,胶州法院对这一案件做出了判决。

    现居胶州的齐某,每日骑摩托车上下班,公司设有车棚并有专人看管职工的车辆。2010年7月21日齐某上班时,将摩托车存放在车棚中并将车头锁好,下午下班发现摩托车竟然不见了。齐某找到看车的李某,李某告诉他当日上午九点左右,有一青年称腿部被玻璃割伤,需到医院去缝合,将齐某的摩托车骑走。齐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公司方面没有查看盗车嫌疑人的证件,看护不善致使车辆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3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随后,被告辩称,原告摩托车被盗一案,胶州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但还未破案,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犯罪嫌疑人赔偿。

    经胶州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齐某是被告的职工,为了给职工提供便利,被告专门修建了停车棚,同时派专人看管,为本公司职工无偿保管车辆。原告称其所丢失的摩托车折旧后价值3200元,并提交胶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摩托车丢失;同时,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以3600元的价格够得该摩托车,是该车合法所有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及摩托车折旧后价值无异议,但辩称原告应向犯罪嫌疑人索赔,不应向原告主张权利。

    胶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无偿保管车辆,双方之间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在无偿保管期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对原告车辆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3200元亦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故依法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齐某摩托车损失3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萧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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