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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金锣火腿肠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厂家试图改变检测结果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2015-08-21 10:05:00

关键词: 金锣火腿肠;肉粒多;食物中毒;法律

 

  核心提示: 7月16日,利津的刘先生从利津百货大楼购买了一包生产日期标为6月10日的金锣肉粒多火腿肠,次日早上,1岁多的儿子吃了用金锣火腿肠做的早饭后,上吐下泻,紧急送往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食物中毒。

关于金锣火腿肠发生中毒事件 金锣集团曾派人公关试图改变检测结果

  

  图为利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正在调查取证。

  7月16日,利津的刘先生从利津百货大楼购买了一包生产日期标为6月10日的金锣肉粒多火腿肠,次日早上,1岁多的儿子吃了用金锣火腿肠做的早饭后,上吐下泻,紧急送往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食物中毒。

  刘先生检查给儿子做早饭使用的金锣火腿肠,发现有异味。经利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人民医院鉴定,刘先生的儿子食物中毒系金锣火腿肠所致。刘先生随即开始了维权之路。

  厂家称可以赔偿 但必须声明金锣火腿肠不是“罪魁祸首” 

  7月17日,刘先生向临沂金锣集团反映了问题情况。下午,该集团从德州派来了一位负责推销的业务员。听完刘先生介绍的情况后,该业务员回应说“我给你换一根”。刘先生又拿出医院诊断病例和儿子的住院治疗费用单,业务员说道:“那也不能证明是我们金锣火腿肠的问题。”

  刘先生说:“这个业务员回应时,我录了像,然后拿给他看,他态度顿时软了下来,说‘你有什么要求尽管说,我跟总部申请,很快就有一个答复。’”

  业务员离开后,金锣集团从17日下午到18日中午,给刘先生打了多个电话,提出了多种赔偿方案。但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直接告诉我,可以赔偿,但是必须让我消除任何关于金锣火腿肠的负面信息。”

  7月19日,金锣集团继续联系刘先生,声称“赔偿是应该的,您说个条件”,但前提是刘先生必须改口——“孩子拉肚子问题在于吃了金锣火腿,有点夸大和歪曲事实了。”

  金锣集团曾派人公关 试图改变检测结果 食药局工作人员予以拒绝 

  利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7月20日,金锣集团派人到利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关,企图改变检测结果,不过被工作人员拒绝了。

  从17日到28日,金锣集团一直拒绝承认自身产品是导致刘先生儿子食物中毒的主因。

  7月28日上午,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孔祥峰律师表示,在食品监管部门查明问题的情况下,利津百货大楼和金锣集团都应担负赔偿责任。但由于厂家标明生产日期是6月10日,可知该产品没有超出保质期,因此主要责任不在超市一方,而在金锣集团,其理应承认过错,并根据受害人主张做出赔偿。

  孔祥峰律师还建议,如果厂家拒不承认过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刘先生保存的多份证据,包括录音、录像、病历、购物小票,都很重要。”

  律师认为2000元的赔偿要求合理 代理商表示最多赔一半 

  儿子食物中毒后,刘先生将儿子送到了市人民医院就诊。三天住院期间,治疗费用近500元,加上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化验费、夫妻两人的误工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利津与东城间的交通费用,累计近2000元。

  刘先生告诉记者,从7月25日开始,金锣集团在东营的总代理商——强力商贸有限公司开始联系刘先生。“我告诉他们应该赔偿2000元,他们说协商一下。27日回复我说,最多赔偿1000元。”孔祥峰律师经过计算后表示,刘先生的赔偿金额请求合理,与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相当。

  27日上午,刘先生致电东营强力商贸有限公司,就赔偿金额提出交涉,再次被拒绝。刘先生表示将与记者一起到强力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青岛路附近的办公地点协商。工作人员说:“你爱找谁找谁,反正我不在,你就来吧!”截至记者发稿时,强力商贸有限公司仍拒绝按照刘先生的要求赔偿。

  据强力商贸有限公司的宣传材料介绍,它是一家食品代理公司,与市内各大商场超市建立了业务关系,是“金锣火腿肠”等知名品牌在东营地区的总代理。宣传材料还称,强力商贸有限公司注重产品销售与售后服务一体化发展,产品卖到哪,服务就跟到哪,使公司销售客户及终端消费者都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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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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