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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提货单丢失 中国邮政速递被判赔偿损失

来源:信网   作者:   2017-08-25 17:04:00

关键词: 提货单丢失;中国邮政速递;赔偿损失

  青岛奥瑞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岛奥瑞特公司)委托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邮政速递)邮寄一宗含有全套提单的包裹,不料被其告知丢失,事后青岛奥瑞特多次与中国邮政速递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信网获悉,中国邮政速递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并且即使赔偿也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和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特别规定进行赔付,不过这一要求被法院驳回。

  提货单丢失造成经济损失

  2015年8月12日,青岛奥瑞特委托中国邮政向澳大利亚邮寄含有全套提单等货运包裹一宗。2015年9月14日,中国邮政速递告知其包裹在转运过程中丢失。因提单丢失,青岛奥瑞特需向卸货港支付滞期费,并需要银行提供担保才可以进行无单放货。

  青岛奥瑞特表示,此事发生后,自己尽最大努力补救,但仍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滞期费、向银行支付的担保费用及为解决此事向他人借款而产生的利息等。事后青岛奥瑞特也曾就弥补损失问题多次找中国邮政速递协商,但未达成和解,遂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邮政速递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112855.46元。

  邮政速递不认同青岛奥瑞特提交证据

  信网了解到,中国邮政速递在庭审过程中辩称,邮件遗失应当由寄件人主张权利,青岛奥瑞特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系邮件的寄件人,并且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并非侵权人,所以青岛奥瑞特诉讼主体错误。即使赔偿,邮件丢失也应当依据双方约定和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特别规定进行赔付,青岛奥瑞特主张经济损失112855.46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庭审过程中,青岛奥瑞特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但中国邮政速递对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

  中国邮政速递赔偿寄件人损失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奥瑞特与中国邮政速递二者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二者均应受该合同之约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中国邮政速递辩称快递单并没有显示邮寄资料的内容,故无法证明青岛奥瑞特丢失的快件内资料就是其主张的提单。因青岛奥瑞特邮寄快递的时间与后续开具放货保函及银行保函的时间存在连贯性,邮寄的目的地亦与卸货港相符,故认为青岛奥瑞特陈述的事实与常理相符,对于中国邮政速递的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奥瑞特食品有限公司3855.56元。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奥瑞特食品有限公司1342.97美元,驳回青岛奥瑞特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http://www.qdxin.cn/xin/2017/118275.html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靳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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