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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告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2009-09-24 1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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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0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鲁经贸循函字[2009]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资金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一)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2009年报废的车辆,补贴范围和标准见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第20号(商务部网站http://scjss.mofcom.gov.cn/aarticle/cx/200904/20090406189432.html)。符合条件的车主可一并申请。

  二、补贴资金申领的程序

  (一)符合补贴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回收其旧车时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车辆登记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公交车车主需持符合更新标准车辆的购车发票,单位车主还需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以上所有凭证一式三份,到济南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办公室(临时)申请补贴资金。市贸易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贴的车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给车主国家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

  (二)车主凭《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农行大观园支行驻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营业点(地点:济南市经二路164号)领取补贴资金。

  三、发放时间

  2009年9月21日-9月25日(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发放地点

  济南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办公室(临时)

  地址:济南市千佛山西路1号(省府车管处三楼)

  联系电话:66602016 82602868

  五、市财政局、市贸易服务局监督电话

  市财政局:87949074

  市贸易服务局:66602015

  特此通告。

  二○○九年九月七日





戚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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