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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误导消费者 市民投诉:投保易理赔难

来源:人民网-陕西频道   作者:   2012-10-30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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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普通百姓对保险行业的评价历来都是毁誉参半。“誉”的是:用小额资金购买一种保险,一方面定期得到分红,另一方面以备在投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大额理赔,这也是大家参保的初衷。但如果理赔时双方意见不一,发生纠纷,最终投保人并不能得到保险公司如初承诺的理赔,便成为大家“毁”的主要原因。最近本网就接到一位市民这样的投诉。
  顺利投保
  2010年5月,西安北郊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为丈夫购买了一份名为“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保险。合同约定,王女士每年以银行自动转账的方式,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支付6000元保险费,投保金额12万元。这意味着从合同生效日起,泰康除给王女士定期分红的投资收益外,如果其丈夫不幸去世,泰康需一次理赔王女士12万元的保障收益。王女士的第一次保费于签订合同当日缴纳。
  2010年11月7日,王女士丈夫突然吐血入院治疗,诊断为肝硬化肝性脑病,后不幸于当年12月29日去世。悲痛中料理完丈夫后事,王女士便暂时离开西安,对于泰康的这份保险已经完全忘记,直到今年开始整理丈夫生前资料时才发现这份合同。此间,泰康于2011年5月从王女士账户上第二次划走6000元的保费。于是2012年4月2日向泰康报案,申请理赔。
  纠纷理赔
  泰康在5月23日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中,告知王女士“不予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理由是王女士当时在投保时未向泰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王女士隐瞒之事,直接影响到了承保后果。即如果在承保之前知晓,泰康可能就会对保险金额或是保险本身做些调整。
  王女士告诉记者,泰康所说自己未如实告知的,是丈夫曾于2005年在单位体检时查出有高血压等病症,入院治疗过一段时间。但自己在2010年购买此保险时,曾与泰康保险代理人提及此事,代理人当即表示这并不影响什么,随后,双方才签订了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发生前,这位保险代理员已离开泰康,泰康表示如果没有录音一类的确凿证据,他们并不认可王女士所述情况属实。
  5月底6月初,泰康理赔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王女士,根据其情况,酌情理赔4万元。近日,记者跟随王女士见到了理赔工作人员,其解释的理赔原因有二,一是病例显示,王女士丈夫2005年入院与2010年去世的病因关联不大;二来如果王女士将此事诉诸法律,法院可能也会考虑到此,最终协商理赔一定金额。故而保险公司有此决定。
  对于王女士来说,这样的理赔结果并不能接受。首先自己并没有要恶意隐瞒任何事实,丈夫2002年体检性质的住院自己已经跟保险代理人详细说过,是代理人表示并无大碍,那么自己自然也就认为这并不会影响后期保险结果。而保险代理人或者对险种要求不熟悉,或者为个人业绩刻意隐瞒此事,加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投保审核不严谨,从而导致的此次理赔纠纷。保险公司前期淡化投保要求,而在出现理赔时将条规搬出,致使大部分投保人莫名出现投保易、理赔难的情况。
  其次,既然现在保险公司都从丈夫病例里认定,时隔五年的入院与去世病因关联不大,况且当时体检的结果只是高血压、心脏病,那么就算当时保险公司审核严格,也并不会对最终保险结果作出多大变动。因而,保险公司该全部理赔,而不是部分理赔。
  继续维权
  对此,记者以帮朋友打听的身份,前往位于长安北路的泰康人寿保险陕西分公司,就王女士所买险种进行咨询,接触的两位代理人,一位说只要两年内未曾住院即可,相隔五年并无关系;另一位则在过程中并未主动询问身体情况,只当记者主动说起曾患病住院时,才建议如实告知,避免后期理赔纠纷。
  现在,王女士给泰康人寿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书,据说会上报泰康总公司进一步商讨。王女士表示,如果结果还是一样,她只能选择上诉法院,为自己维权,也为逝去的丈夫维权。
安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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