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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解读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4-05-30 16:24:00

关键词: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解读;控烟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调查显示,我国吸烟者人数众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吸烟现象严重,许多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危害。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损害了公众健康。我市于1995年制定了《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但其中关于禁止吸烟区域、场所、管理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等的要求存在差距,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

  为了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更好地履行《公约》义务,2013年4月市政府组织起草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修改后表决通过,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于2013年8月1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六条,对禁止吸烟场所、管理责任、监督执法、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控制吸烟工作的重要方面作出简要明确的规定。

  1、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全面控烟。《条例》第六条对禁止吸烟场所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的禁止吸烟场所分类,概括规定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时,为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特别列举了“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医疗卫生、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对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歌舞厅等控烟的重点场所予以明确。

  《条例》还以列举的方式将部分室外公共场所规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站台;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主要供未成年人活动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室外区域;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等。为避免对条款的误读和便于表述,在条文表述上,对这些场所的室内禁烟也一并强调,规定为“室内外”区域。

  《条例》同时规定,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划定吸烟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最高三万元的处罚。

  2、居住区内公共区域的禁止吸烟,由居民、业主以公约形式约定。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内的电梯、楼道等区域作为主要供本楼业主使用的公共空间,并不完全等同于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在现阶段这些区域的禁止吸烟工作更宜由居民、业主以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的形式约定。因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的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居民、业主应当遵守。

  3、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职责。“控烟执法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执法力量有限,执法盲区多。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通过立法赋予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一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对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职责。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还鼓励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4、统一协调,分类管理,社会参与,形成控烟合力。控制吸烟的工作量非常大,以某一部门现有的人员、权责来说,很难真正达到控烟执法目的。因此,法规采取了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卫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民政、体育、交通等多个部门各负其责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体制。《条例》同时规定,“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控制吸烟工作的良好氛围。

  5、多业态单体建筑内的控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随着商业综合体的涌现,大量单体建筑内融合了商业、办公、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多项功能,分属不同的单位,在控烟执法方面分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

  从加强控烟管理的角度,《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统一管理。”

  从避免执法扰民的角度,在规定各行政部门执法职责的同时,《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体建筑内有若干禁止吸烟场所且按照前款规定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管理的,由按照该建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主要从事的经营、服务活动确定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经营、服务活动难以确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6、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控制吸烟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率先垂范,因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7、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控制吸烟工作重在宣传、教育,因此《条例》规定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宣传教育义务;规定了媒体的公益宣传义务;规定了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学校的健康教育计划,向学生宣传控烟危害、传授控烟知识;并规定每年5月31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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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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