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2014专题 > 便民国税 > 工作动态

部门联惩显神威 寸步难行忙缴税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7-04-14 16:49:00

关键词:

  大众网青岛4月14日讯 引言:201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偷税与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违法案件当事人能积极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从“黑名单”中撤出相关案件信息。这既是对违法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权益补救的途径,也能为国家挽回巨大的税款损失,体现了税务执法的“刚柔并济”。本期刊发青岛国税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中的两篇案例,从以上角度对相关经验进行分析和介绍。

  案例一:护照不予签发,失去出国探亲时机

  2016年,青岛胶州市国家税务局所辖青岛某制帽有限公司因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被立案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企业需缴纳税款104万元,罚款52万元。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各种手段,拒不缴纳税款,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然而,2017年3月,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折,张某主动找到税务机关,不仅分期补缴了20万元税款,而且承诺早日缴清其余欠税。张某前后态度判若两人,促成这种转变的原因何在?

  原来,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青岛某制帽有限公司的偷税行为达到了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公布条件。青岛市国税局据此于2016年年底将相关信息向银行监管、工商、公安出入境等部门进行了推送。2017年春节,张某想利用春节的机会出国探望留学的儿子,没想到在办理护照过程中遇到了麻烦。原来,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到国税部门推送的案件信息后,启动了对张某阻止出境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张某不予签发护照。

  为此,张某主动找到国税稽查部门,提出能否协助其与出入境部门沟通,先允许其出国看看孩子,回国后再处理税款问题。稽查人员耐心地向张某宣讲政策,如果不及时清缴相关税款,不仅本人无法出境,企业的贷款申请、信用审批等方面也会受到联合惩戒部门的严格限制。同时,稽查人员还向张某介绍了“黑名单”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对此,张某深有感触:“今年出国探亲肯定错过了,我得抓紧时间缴清税款,争取儿子明年毕业的时候能去看看他。”于是,这才有了本文开始张某积极筹措资金,分期缴纳税款的一幕。

  案例二:工商联惩显威力,失信人寸步难行

  “工商局和税务局联合惩戒的事总算处理完了,可以好好的跟客户解释解释,继续做煤炭生意了。”这是青岛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补缴完税款后,与稽查人员说的一句话。

  2014年,青岛某物资有限公司因接受外地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被青岛即墨市国税局稽查局责令缴纳税款145.87万元。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企业法人代表刘某抱着侥幸心理,不是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税款,而是一走了之逃避法律制裁。事后谈到走逃的缘由,刘某这样解释:“我原以税务局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毕竟这个贸易公司的场地是租的,没有其他财产,跑了也没什么损失,换个地方可以继续干。但后来我发现这生意真是干不下去了。”

  原来在2015年,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有关规定,青岛某物资有限公司由于逃避法律制裁被青岛市国税局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向银行监管、工商、出入境等联合惩戒成员单位推送了相关信息。与此同时,包括该企业在内的一批“黑名单”企业出现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上,被社会公众所关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

  作为即墨本地人,刘某在走逃期间深刻的感受到了联合惩戒带来的巨大威力。据刘某某事后交待,他并没有离开青岛市,而是利用客户资源继续从事煤炭贸易。但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企业最重要的客户——即墨市当地一家国有大型冶炼厂,因为掌握到该企业在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信息,已经将该企业列为低信用客户,停止了业务合作;青岛城阳区一家发电企业也因为该企业的纳税D级信用评定和高税收风险,无限期推迟了货款支付。仅以上两笔业务,刘某某就遭受了300多万元的损失!

  在社会舆论与经济利益的双重压力下,刘某最终主动找到税务机关,补缴了145.87万元的税款。

  结束语:2016年7月以来,根据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要求,青岛市国税局将2户已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企业信息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撤出,并通知了联合惩戒成员单位。以上案例也成为青岛市第一批“黑名单”企业信用补救案例,促进了“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的落地生根。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李嘉宾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