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法频道 > 政法头条

市北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张溪 王丽娜   2016-06-23 17:09:00

关键词: 国际禁毒日;市北法院;毒品犯罪;集中公开宣判

市北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大众网青岛6月23日讯记者 曲顺 张溪 通讯员 王丽娜)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市北法院为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月系列活动……6月23日上午,市北法院在市中院即墨普东刑事审判法庭集中对4起毒品犯罪案件的4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涉毒案例一:屡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终“二进宫”

  被告人蔺某某201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2016年2月23日、3月4日、3月5日、3月8日,被告人蔺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房间内容留多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同年6月7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现已审理终结。

  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蔺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涉毒案例二:公开贩卖毒品 累犯不得假释!

  被告人陈某某2010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0月6日。

  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单元内向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得款人民币200元。同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公安机关当场在陈海源的家中缴获白色晶体两包,散落在锡纸上的白色颗粒若干。经鉴定共重1.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6月7日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现已审理终结。

  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据市北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北法院今后将继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影响,采取新闻发布会、组织禁毒宣传进社区、进学校、提供禁毒咨询服务、发放毒品犯罪预防手册、张贴禁毒标语、安排庭审直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增强全民禁毒意识,努力构筑全社会的禁毒防控体系。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