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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呼吁诚信诉讼依法维权

来源:大众网   作者:郭欣 曲顺   2016-08-02 20:03:00

关键词: 即墨法院;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诚信诉讼

打击虚假诉讼 (图片来自互联网)

  大众网青岛8月2日讯(记者 郭欣 曲顺) 近日,即墨法院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三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被即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即墨法院呼吁广大公民提高诚信意识,通过诚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即墨法院原审查明,2013年11月30日16时许,张某驾驶鲁B5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即墨市华方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孙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南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相撞,致孙某受伤。后经即墨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即公交认字第2013第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胫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孙某住院治疗12天,支出医疗费18 615元。经鉴定,孙某所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05天,后续治疗费为6 000-8 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经济损失计120 000元,张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0 199.62元。

  后该案由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即墨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该案孙某在诉讼期间提交的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暂住证系伪造的。王某某伙同田某某、胡某某,在为孙某代理交通事故诉讼期间,明知孙某系农村户口,且未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居住过,但为获得非法超额赔偿,通过他人给孙某办理了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暂住证,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法院采用该证据对孙某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判决。

  2016年5月24日,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经济损失72 255.5元;张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4 756.5元。

  案例二:原告刘某诉被告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即墨法院原审查明,2013年7月20日21时许,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莱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即东大酒店路口处,遇顺停在前董某驾驶的鲁B15×××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二车损、刘某受伤。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董某系某运输公司的雇佣司机。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前后交叉韧带损伤。刘某住院治疗15天,共支出门诊、住院医疗费23 925.76元。经鉴定,刘某所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 000-10 000元,护理时间为60-90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计120 300元,张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10 499.26元。

  后该案由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即墨法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该案刘某在诉讼期间提交的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暂住证系伪造的。王某某伙同田某某、胡某某,在为刘某代理交通事故诉讼期间,明知刘某系农村户口,且未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居住过,但为获得非法超额赔偿,通过他人给刘某办理了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暂住证,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法院采用该证据对刘某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判决。2016年5月24日,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76 792.5元;某运输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6 967.73元。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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