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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八起毒品犯罪案件

来源:大众网   作者:曲顺 张溪   2016-06-23 16:47:00

关键词: 国际禁毒日;市南法院;毒品犯罪;公开宣判

市南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八起毒品犯罪案件

  大众网青岛623日讯记者 曲顺 张溪 通讯员 李阳)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今天上午,市南法院在普东刑事法庭对8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市南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邓鹏公开宣读了8起案件的判决书。李某萍9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六个月等不同刑期的刑罚。

  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萍在我市四流中路国棉八厂海岸华府,先后2次向涉毒人员张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计1.1,获取毒资700元,后从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9克,共计8;被告人于某某、尹某二人在我市通榆路62号分2次向涉毒人员王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3.5克,获取毒资1500元;被告人周某在我市江苏路、莱芜一路路口处分3次向涉毒人员高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2.7克,获取毒资750;被告人杨某德、薛某5人先后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萍9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邓鹏向记者说道:“青岛贩卖毒品的数量比较多,毒品犯罪形势严峻。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拒绝吸毒、贩毒。”

  2016年上半年,市南法院共审结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涉毒品犯罪案件44件,45人因此获刑。今后市南法院将继续结合集中宣判、组织旁听等多种形式,加大禁毒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识毒、拒毒、防毒的能力,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一步了解毒品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涉毒案例一:22岁少女因贩毒锒铛入狱

  1994年出生的周某于201510月至201623日间,在我市江苏路、莱芜一路路口处,分别以400元和350元的价格,2次卖给高某某甲基苯丙胺共2克。201622422时许,被告人周某接高某某购买毒品电话后,再次到上述地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随身缴获甲基苯丙胺0.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涉毒案例二:母子二人合伙贩毒获刑

  被告人于某某、尹某母子二人于20161月间,在我市通榆路62号,由尹某联系介绍,将于某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先后以500元、1000元价格卖给王某1克和2.5克。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于某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1月被判刑11个月,系累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不得假释;被告人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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