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 李沧两名男子获刑
来源:大众网 2016-06-17 07:08:00
大众网青岛6月17日讯(记者 曲顺 通讯员 张清皓)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采取不正当方式,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却触犯了刑律。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董某犯非法拘禁罪,王某和董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董某与被害人邹某存在经济纠纷。2015年3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安阳路发现邹某,纠集三名男青年将邹某强行带至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王某的住处,王某等人对邹某实施殴打,期间让邹某写下人民币7000元的欠条。当日17时许,王某将与邹某有经济纠纷的董某叫至该处,被告人董某对邹某实施殴打,让邹某写下人民币37000元的欠条。次日8时许,邹某被放回。经法医鉴定,邹某体表散在皮肤挫擦伤,其损伤属轻微伤。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董某被抓获。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董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董某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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