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2-80902818转808

投稿信箱:dzwqdz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社会新闻

职校女生街头抱走男婴 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刑3年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李美香   2015-06-03 15:00:00

关键词: 林某 男婴 拐骗儿童罪 法院 职校

  《哥哥患病至今未婚父母抱孙心切22岁女大学生街头抱走男婴》追踪

  职校女生犯拐骗儿童罪获刑三年

  去年8月7日,一名4个月大的男婴在海口市秀英小街被人从婴儿车里抱走,秀英警方21小时内成功破案找回男婴。令人惊讶的是,作案的竟是一名22岁的在校女大学生林某。据林某称,其哥哥患病至今未婚,而父母抱孙心切,所以她才抱走了男婴。无论她的作案动机是什么,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5月26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

  职校女生海口街头抱走男婴

  现年23岁的林某是海南万宁人,案发时系三亚某职业学校学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18时许,林某在海口市秀英小街秀华城闲逛时,看到易某带着1名1岁左右的男童和1名躺在婴儿车里的婴儿在商场内游玩。18时12分许,易某准备带孩子回去时,发现外面下着小雨,易某抱着大儿子离开,躺在婴儿车里的小儿子则让在商场北门处卖光碟的老乡帮忙照看。林某在商场内一直注意着易某,看到易某将婴儿留在北门处,便将婴儿车内的婴儿抱起来,迅速离开商场,回到其位于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的家中。随后,林某与其母亲陈某决定将婴儿抱回万宁老家抚养。当日22时许,林某、陈某将婴儿抱到万宁市某农场陈某的姐姐陈某玉家,遭到陈某玉劝阻。当日23时许,林某、陈某将婴儿抱到万宁市兴隆红十字医院,将婴儿放置在医院外科换药室门口处地板上离开。次日凌晨0时40分许,医护人员发现婴儿后及时报警。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于2014年8月8日晚将男婴还给易某。

  案发后警方经查看秀华城监控录像,发现林某、陈某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次日民警赶往万宁市陈某的姐姐家,查找林某、陈某的下落,希望两人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8月8日22时许,林某到万宁市公安局南林派出所投案。

  投案后,林某在面对媒体采访时称,其哥哥患病至今未婚,而父母抱孙心切,所以她才“临时起意”抱走了男婴。

  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刑3年

  林某辩解称,其没有想盗走婴儿,是以为被害人易某不要才抱回家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2014年8月9日公安人员第二次对林某讯问时采用暴力手段,林某因此作出其主观上想盗走婴儿的供述,该次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主观上想偷盗婴幼儿,与事实不符,林某只是因为婴儿邱某被放置在超市门口,无人照看,处于监护侵害状态,为了阻断监护侵害,同时出于收养目的才将婴儿邱某抱走,其行为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不构成犯罪;林某只是在被害人易某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充当了临时监护人的角色,其行为属于监护权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秀英区法院认为,林某在抱走婴儿之前一直跟随易某,后趁易某离开之际,采用秘密手段将婴儿抱走,其行为具有隐蔽性,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构成拐骗儿童罪;经审查,没有证据证实林某曾经遭刑讯逼供的事实。林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秀英区法院认为,林某为了收养,偷盗他人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鉴于被拐骗的婴儿已被归还,对林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截至记者发稿前,林某未提出上诉。 记者李美香通讯员祁婷妹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