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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保护孩子打狗遭人肉搜索 专家需加强隐私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潘从武   2015-05-19 14:53:00

关键词: 狗人士 打狗 男子 搜索行为 王某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名男子因保护孩子打狗,结果被爱狗人士人肉搜索,其家庭工作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纵观近年人肉搜索案例,从“成都别车女司机被当街殴打”到“少女被疑盗窃跳河自杀”,事件主角们纷纷被网络暴力“绑架”,并引发悲剧。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0月出台司法解释,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但在近年来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例中,被人肉者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的仅有两例。据分析,找不到责任主体、侵权证据难以确定是维权难点。

  记者在乌鲁木齐市采访时,法律界人士纷纷建言,为保障网络舆论生态健康发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是时候为恶意人肉搜索设法律红线了。

  打狗后被人肉搜索

  5月10日下午,一则文配图的短消息在网络上疯传。

  当日16时左右,在乌鲁木齐市赛博特国际汽车城一4S店门口,两名男子见流浪狗朝一个3岁的孩子狂叫,孩子受到惊吓,两人遂手持铁棍、木棒等打狗,致流浪狗奄奄一息。

  事发后,有网友将打狗的图片和视频传至网上。得知流浪狗下颚骨4处骨折断裂,可能无法进食后,众多爱狗人士义愤填膺。在两名打狗男子中,一人为王某,他的个人资料迅速被挖掘出来:家庭成员、名字、手机号、车牌号、QQ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孩子的照片等,全被挂在了网上。因为这件事,王某的多名同事还连带遭殃。

  网民一边倒地对王某“口诛笔伐”。5月11日,多名爱心人士聚集在一起,拉起横幅声讨王某的行为,要求其“出来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表态”。

  5月12日上午,王某通过广播电台为自己的过激行为道歉,表示愿意承担流浪狗的治疗费用。当日下午,按照约定,王某又来到乌市迎宾路一家酒店向爱狗人士鞠躬道歉,并承诺为流浪狗支付1万元治疗费。

  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5月12日下午,王某向爱狗人士道歉时,一名情绪激动的男子跳上王某的车顶踩踏致车辆受损。5月13日,王某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迎宾路派出所报警,警方已介入调查此事。

  王某打狗的行为虽然受到网民谴责,但之后他及家人的遭遇也让部分网民觉得“恐怖”。

  据了解,5月10日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王某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000多条短信、3000多个电话。王某的妻子李女士说,丈夫及父亲出于对孩子的关心,才一时冲动打狗,没想到全家人的信息竟被曝光在网络上,“我们想理智地去解决这个事,但是无数人给我们打电话,骚扰我们”。

  王某的个人信息如此迅速地在网上传播,缘于“人肉搜索”——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在人肉搜索中,每一个人都可能是提供信息者。

  网络暴力层出不穷

  “说不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人肉搜索的受害者。”近日,看到乌鲁木齐打狗男子被人肉搜索的新闻后,家住乌鲁木齐克拉玛依西东街某小区的高某不觉倒吸一口凉气。

  “我们小区经常出现一些流浪狗,平日里居民们偶尔会带些食物给它们。前几天我带着3岁的女儿下楼透气,刚走出单元门,一只原本卧在草坪上的小花狗突然朝孩子扑了上来,孩子吓得哭起来。我连忙大喝一声并跺脚吓唬,那狗才转身离开。当时我很生气就抄起半块砖头砸了过去,但是没砸上。”高某很理解打狗男子的心情,但她不解,父母护着孩子防止被狗咬怎么就成为众矢之的了呢?

  打开网络搜索引擎,输入“人肉搜索”,出现的新闻事件不在少数。

  “成都女司机别车事件”发生后,在网民的集体围观和道德评判下,女司机的身份证、车辆、家庭等大量隐私信息被网友公开。

  发生在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敲响了人们对人肉搜索滑向网络暴力的深刻反思。北京一名女白领跳楼身亡,她在“死亡博客”中将寻死原因归咎于丈夫不忠,并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照片。随后两人的详细资料被曝光,激动的网友找到第三者父母家声讨其女儿“罪行”。

  2013年12月,广东陆丰一家服装店主蔡某怀疑顾客偷衣服,将监控视频截图发在微博,人肉搜索视频中的女孩,导致其学校、家庭住址被曝光,这名女孩因不堪压力跳河自杀身亡。最终,服装店主蔡某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人肉搜索其实就是网络侵权,侵害的是当事人各种人格权,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有时还会牵连其家人、朋友和单位,因信息被公开而带来的影响甚至会伴随当事人的一生。”采访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陈惠琳介绍。

  “应予支持”还不够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应予支持”还不够。时至今日,带着偏颇、极端思维的人肉搜索日益壮大,设定法律红线势在必行。

  “就拿乌鲁木齐市棒打小狗男子事件来说,在这场人肉搜索闹剧中,我们完全看不到理性的影子。事情的最初,是市民关注被打的小狗,说明市民的人文素质在不断提高。但随着事情发展,人们对被打小狗的关心程度远远大于那个被狗吓着的孩子,这在一定程度上过于放大了打狗者的行为。”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心理学副教授蔡浩表示,事件造成了对打狗者的人肉搜索等伤害,也将事态从一个极端扭向了另一个极端。

  据陈惠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人肉搜索无疑侵犯当事人的诸多权利。如果人肉搜索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以及刑法规定的相关刑事责任。”陈惠琳表示。

  对于以侵权为表现形式的人肉搜索,到底应该如何追责?虽然201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找不到责任主体、侵权证据难以被保留以及很难确定侵权的危害后果,成为当事人维权的绊脚石。“这也导致一些被人肉者未能对涉嫌侵犯隐私的一方进行法律追究。”陈惠琳说。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所谓言论自由并非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想怎么说就能怎么说。言论自由是与法律的保障与限制不可分割的,即法律对言论自由予以规定和保障,同时给予限制和约束。言论自由不能超越法律。所以,我们也不能否定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微博打拐、网络追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应忽视其负面影响。”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发布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2条中可以看到,因公共利益原因公开个人信息,只要在必要限度内就可以免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缩影,任何人都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在网络空间中就可以无视社会公德,在进行人身攻击时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和成本,肆意践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虽然网络文明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措施,但由于其特殊性,所谓的文明只能依靠网民的自觉和自律,网络文明更需要网民的理性和道德。”白莉建议,治理人肉搜索行为是当务之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也迫在眉睫,而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或是修改法律更是刻不容缓。对于滥用人肉搜索导致的网络暴力事件,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私人信息保护法,追究人肉搜索背后推手的责任。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杨舒涵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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