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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遭儿反对 为养老无奈“假离婚”

来源:大江网   作者:程呈   2015-03-24 14:52:00

关键词: 离婚案件 徐艳 假离婚 老人再婚 再婚家庭

  核心提示

  他们两人都是丧偶再婚,当年组成家庭遭到小孩极力反对。如今年迈之时,小孩对他们百般刁难,从开始的言语辱骂到切断三餐,让这对夫妻痛苦不堪。

  儿子称,如果想有人赡养,父亲就必须和继母离婚。

  于是,老翁想到了这个周全的“下下策”:先离婚,骗到儿子的赡养,再私下抚养老太婆。

  铅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这其实是一起隐形的“赡养案件”,纵观这两位老人的种种表现,他们感情不但没有破裂,而且日久弥坚,不符合离婚条件。铅山县人民法院法官近日出击,把庭审开进了人心,化解了这起“隐形赡养案”。

  泪眼婆娑年迈老翁要离婚

  “法官同志,我要离婚,越快越好……”近日,胡须花白的铅山县老翁杨启来到法院,用颤巍巍的声音向法官哭诉道。

  接待他的是铅山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为什么要离婚?眼前的场景让法官有点愕然:杨启正和妻子还挽着手呢。

  对于杨启正提出的离婚请求,妻子徐艳严词拒绝。

  据他们说,这也是他们数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没有成功而选择向法庭离婚的原因。谈到拒绝的原因,徐艳称是“太不忍心”。

  “我家老头都七十好几的人了,我也六十好几了。我们属于丧偶的再婚家庭,已经很不容易了,一旦离婚,首先流言蜚语的唾沫就会把我们淹死,在村里我们面子挂不住,很难生存下去的。”

  同时,徐艳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老头患有肺痨、支气管炎,经常发病,一旦没照顾好就会咳嗽不止。如果我和他离婚谁来照顾他?我就是离开了也不放心,我不同意离婚。”

  即便如此,杨启正仍坚持要离婚,但他表示,就算离了“也不会不管妻子”。

  以赡养为条件儿子逼老两口离婚

  夫妻还都在为对方着想,为什么要闹到法院来离婚呢?法官开始详细询问。

  原来,对于妻子,杨启正也不想分开,但现实生活实在让他无奈。这对再婚的夫妻面临着艰难的生存压力。

  杨启正称,由于自己在年轻的时候,不顾儿子反对,在原配去世后又娶了现在的妻子,也因此,自己和儿子的关系常年不好。

  因为自己身体不好,两个人日常的花销都比较大,他们一直节衣缩食。如今,自己和爱人也都年迈了,丧失了劳动能力,开始需要依赖儿子生活,但儿子对自己百般刁难,从开始的言语辱骂,到现在干脆断了三餐,让这对夫妻痛苦不堪。

  由于数日的饥饿,老翁来到法院时都已经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站立,法庭干警招呼他坐下,并从食堂端来热气腾腾的面条,才解了老翁果腹之需。

  明为离婚实为扶养妻子

  儿子说杨启正如果想有人赡养,就必须和现在的妻子徐艳离婚。

  万般无奈,杨启正只有忍痛割爱,想到了这看似“周全”的下下策。杨启正称夫妻两人再也不能忍受饥寒之苦,他紧握着干警的手,要求尽快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好让儿子愿意赡养自己。

  他对妻子承诺,自己会私下偷藏“伙食”给妻子徐艳,让徐艳无后顾之忧。

  徐艳非常确定,自己不愿意离开老头。但她看到老伴这样也很为难,离开老伴,他的身体没人照顾,不和老伴离婚,他们的生存确实存在问题,“我怕我跟着他可能是害了他。”

  法官在与徐艳的交谈中了解到,徐艳在嫁给杨启正之前,和前夫曾生了一个儿子。但是,在徐艳改嫁以后,儿子一直被他伯父收养。徐艳的儿子认为,自己母亲不应该弃自己不顾去改嫁。所以,这么多年,儿子对母亲一直心存怨恨,也对母亲不管不顾,不想赡养母亲。

  徐艳说,她的处境非常尴尬:丈夫要和她离婚、继子没义务赡养她,自己儿子也不愿赡养她。

  法官释法解理化解“隐形赡养案”

  经过一番了解和询问,主审法官认为,此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法院认为,这应该是一起隐形在“离婚案件”身后的赡养案件。离婚认定理由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纵观这两位老人家的种种表现,他们感情不但没有破裂,而且日久弥坚。他们是出于生存的本能才选择起诉离婚。

  铅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并不是开庭审案能解决问题的纠纷,他们决定把庭审开到人的心里去。

  很快,法院干警联系了杨启正所在村的村干部,驱车前往事发当地。在村干部的引路下,他们找到了杨启正之子。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小杨,你这样下去可能会构成虐待罪的,到时候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释法解理,批评教育,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之下,杨启正之子小杨表示愿意赡养自己的父亲。

  但他表示,继母和自己真的没有关系,她嫁给父亲的时候自己已经成年,自己与继母之间并不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为此,法庭干警又找到了徐艳与前夫所生之子。徐艳之子表示:自己仍然无法逾越心里的那段鸿沟。但母亲既然到了这步田地,自己愿意每年支付给母亲5000元的生活费。徐艳也同意了这一决定。

  至此,一个隐藏在“离婚案件”中的“赡养案件”顺利告结,二老基本实现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文/程机龙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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