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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小米”夸大宣传 手机用户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陈静黄丹   2015-01-13 09:29:00

关键词: 小米 原告 手机用户 要求被告 手机质量

  中新网上海1月12日电 (陈静黄丹)因为广告宣传而怦然心动,购买后却发现性能不尽如人意,手机用户刘女士认为小米手机涉嫌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而在得知北京工商局认定小米手机夸大宣传之后,刘女士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1999元;被告依法赔偿5997元;被告支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等;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刘女士,看到小米手机官网的宣传于2013年1月12日在小米官网上购买了一台白色的小米手机2,为此支付了1999元。然而,刘女士发现在使用过程中,小米手机经常会在非使用状态下自动重启,所安装程序会莫名奇妙丢失。刘女士还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许多消费者也碰到类似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女士得知北京的“王海热线”也曾举报小米手机涉嫌虚假宣传。2013年4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还对此进行专门回复,确认小米公司在其官网上对小米手机进行了夸大宣传,但鉴于小米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修改或删除,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故不予立案,不予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4年9月29日,刘女士将小米公司诉至浦东法院,提出上述述请。庭审中,双方围绕该案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焦点一:小米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曾向被告进行过咨询,被告对原告说需要进行系统的升级刷机等操作来解决这些问题。”庭审中,原告认为其购买的小米手机存在自动重启、程序安装等问题,但并未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曾对手机质量问题进行过相关检测。

  被告则提交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书、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以及相关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证明被告的涉案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产品质量获得了同行业的认可,但是原告并不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焦点二:广告宣传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围绕小米手机的宣传是否会误导消费者购买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做广告的目的是展示给消费者,其效果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有直接的影响;除了手机基本的参数之外,其他的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法律法规,被认为是夸大宣传,误导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

  被告则辩称,涉案产品售价1999元,价值较高,消费者不会轻易因为销售者在广告中的“最好”“最高”等表述而轻易购买,而是通常会尽到对产品参数的较高的注意义务,被告在网站及产品外包装上均对产品参数进行了清晰的描述,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小米手机2与商品标注的技术参数是一致的,因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性能和零部件产生任何误解。

  焦点三:广告宣传内容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经营者信息应当真实,不应进行虚假宣传,对网络宣传,被告有义务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被告销售小米手机2的广告被工商局认定为虚假宣传,是违法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米手机的宣传上构成欺诈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提到,涉案产品存在自动重启、程序安装等问题,但原告并未就其陈述的事实举证,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的理由是以被告欺诈为由确认合同无效;欺诈应是使当事人一方造成误解,但被告无论是在销售广告还是产品包装上均对涉案产品的质量性能及零部件各项参数进行了真实全面的描述,故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法无据。

  焦点四:是否适用“退一赔三”的条款?

  原告刘女士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一赔三,原告诉请退一赔三于法有据。

  被告则提出了反驳意见,在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就不存在退一赔三的情况;且原告购买产品时间为2013年,时间早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时间,不应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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