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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出走妻子无奈卖房 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王裕奎   2015-01-06 15:05:00

关键词: 孙红 离家出走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 山区法院

  丈夫无故离家出走,妻子因贫困将房屋卖与同村村民后与丈夫离婚。后来前夫回家,发现房屋被卖,遂将前妻诉至法院。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男子要求确认前妻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

  刘强和孙红(均系化名)曾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刘强无故离家出走,与其妻孙红及家人失去联系。刘强离家出走后,孙红因盖房、疾病等原因欠下大笔债务,无力偿还,无奈之下于2011年3月将夫妻共有房屋卖于同村村民卞某。

  孙红与卞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便将房屋交予卞某占有、使用和管理,但由于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孙红与卞某未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4月,孙红向岚山区法院起诉离婚,经公告送达,2011年8月,法院判决准予孙红与刘强离婚。2011年12月,原告刘强返家,得知房屋已经被前妻变卖,于是起诉到岚山区法院,要求确认孙红与卞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11月,岚山区法院驳回刘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涉案房屋系刘强和孙红夫妻共有财产,孙红是在其夫刘强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的情况下,其为了偿还欠款,维持生计而做出的出卖房屋行为。”办案法官介绍,孙红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合理行为。

  孙红与卞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经合意、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强、孙红、卞某均系同村村民,房屋的买卖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卞某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对价,不存在与孙红恶意串通的情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定孙红与卞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据此驳回刘强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易秀娟

初审编辑:高忠业
责任编辑:赵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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